朗读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
现将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安委〔2009〕12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浙江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安委〔2009〕12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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