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房产管理局(处):
为加强物业项目承接验收管理,规范物业项目承接验收行为,引导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基础上,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物业项目承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物业服务、房地产开发等单位以及相关部门进行学习和贯彻实施。实施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联系人:高元申,电话:0571-85157808
附件:《浙江省物业项目承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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