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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的实施意见

朗读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省建设工作会议及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09〕6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09〕7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09〕8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实施意见》(建质〔2009〕52号)要求,结合我省建设系统实际,现就我省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及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继续深化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部位以及安全隐患较多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大建筑安全生产执法力度,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许可制度;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各项指标控制在省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目标内,促进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隐患排查治理范围、内容
 (一)隐患排查治理范围: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及所涉及的相关企业。
 (二)隐患排查治理内容:
   1.执法行动—重点查处以下行为:
 (1)工程项目未办理建筑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报监手续的及建设单位肢解发包的;
 (2)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分包企业)资质不符合要求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施工的;
 (3)建筑施工及监理单位违法挂靠或违法分包的;
 (4)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5)监理单位资质不符合要求承揽业务、监理人员不符合要求或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的;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迟报、漏报的;
 (7)对施工现场发现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
 (8)其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2.治理行动—重点治理以下行为:
 (1)脚手架工程、模板支撑系统、深基坑工程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未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未实施专家论证的;
 (2)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无针对性、未交底就进行实施的或方案落实不力的,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进入下道工序的;
 (3)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检测、验收、使用、维修保养等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4)相关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未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
 (5)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使用情况不符合要求的;
 (6)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建立民工学校的;
 (7)安全专项费用提取和使用不符合要求的;
 (8)未按规定开展教育培训和实施安全交底制度的;
 (9)建设工程各方主体未按要求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
 (10)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进行现场演练的;
 (11)施工现场存在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及违反劳动保护法律的;
 (12)其他需要治理的行为。
   3.宣传教育行动—重点开展以下宣传教育活动:
 (1)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大力推进民工学校建设,努力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2)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持证上岗的安全教育培训,开展全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考试考核工作,督促其持证上岗;
   (3)开展监理人员、相关注册人员继续教育和在建地铁工程监理人员安全培训,增强监理人员风险防控能力;
   (4)开展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安全质量标准化培训班,表彰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突出的集体、项目和个人;                    (5)开展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和事故项目施工、监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的安全学习班;
   (6)以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为载体,大力加强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三、实施步骤
  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及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的时间为4月15日至11月31日,共分三个阶段进行,其中,4-5月为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6-9月为全面排查和整改完善阶段;2009年10月-11月为督查验收和总结提高阶段。
  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5月底前):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2008年“隐患排查治理年”发现的突出问题和本地区、本单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特点,研究制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和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具体的、可操作的实施方案,广泛动员,统一认识,并做好部署和落实工作。杭州、宁波还要根据本地在建地铁工程情况制定在建地铁工程安全检查方案,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责任。要加大对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地区的安全约谈督办力度,督促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遏制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施工企业要按照“三项行动”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全面排查和整改完善阶段(2009年6月至9月):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全面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和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工作,认真研究解决防范各类坍塌、高处坠落、大型起重机械伤害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认真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要监督指导建筑施工各方主体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全面深入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杭州及宁波市要严格按照部署开展地铁工程安全检查,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要围绕汛期、暴风雨等极端天气,落实防范措施,严密防范因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要结合6月份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各项部署,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培训教育和自查整改工作;要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加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的安全监管人员、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及在建地铁工程监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要通过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摸清安全管理重点和难点,有的放矢进行重点整治,消除安全危害,同时要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督查,为国庆60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督查验收和总结提高阶段(2009年10月至11月):针对第四季度赶工期、抢任务现象增多和冬季建筑施工特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认真落实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积极防范建筑生产安全事故;要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辖区内重点地区(城市)、重点工程组织开展督查、抽查;各地、各单位要组织对已整改的问题隐患开展“回头看”,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消除,确保安全隐患整改工作落到实处。要对各地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项目及有关人员进行表彰,激励各地不断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开展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的重要意义,从思想和行动上高度重视起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机构,要坚持“一把手”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业务部门共同抓的安全生产组织保障体系,认真做好“三项行动”的部署及落实工作,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切实把工作做深、做细。同时要加强与政府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与配合,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发挥专家、学者等专业人士的作用,共同做好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工作。
 (二)突出工作重点,做好三个结合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为载体,进一步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做好三个结合。一是“三项行动”要与日常工作相结合,严格实施建筑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继续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二是“三项行动”要与“三项建设”相结合,研究把握安全生产规律,完善和落实治本之策,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建立建筑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三是安全执法与安全治理相结合,重点打击建筑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对重大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
 (三)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行动中出现的问题。要充分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隐患排查整改不力和拒不整改隐患的单位,切实消除安全生产隐患。要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认真查找监管薄弱环节,切实加强层级检查、监督和指导,强化对县(市、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所属县(市、区)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并督促整改落实,对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力,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安全责任不落实、行为不规范、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的,要给予处理。要加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许可动态监管,建立和完善建筑施工两项许可制度;要严格依法行政,做到违法必究。对发生的事故,各地要按规定及时上报和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复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要求,严肃查处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充分发挥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协调机制的作用,坚决惩处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瞒报事故、失职、渎职行为,公开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我厅将适时组织督查组对各地建筑安全“三项行动” 和深化隐患排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加大对外宣传,加强信息报送
  各地、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广泛宣传建筑施工安全“三项行动” 和深化隐患排查工作,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大力宣传建筑施工安全“三项行动”和和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先进典型与经验,组织各种形式多样、内容丰富、通俗易懂的宣传活动,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标准规范的宣传。通过宣传,努力提高全行业、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基本技能,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建立完善建筑施工安全“三项行动” 和深化隐患排查工作治理信息报送制度,按时报送有关信息、数据和资料,以利于了解和掌握建筑的进展情况,分析和掌握形势,指导和推动建筑施工安全“三项行动” 和深化隐患排查工作的开展。信息报送实行月报制度,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及时统计汇总附件(建筑安全“三项行动”和深化隐患排查工作情况统计表)的相关内容,于每月20日前报省建筑业管理局,同时报送文字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建筑施工安全“三项行动” 和深化隐患排查工作责任落实和制度建立情况;建筑施工安全“三项行动” 和深化隐患排查工作组织推动和进度情况(检查的工程、治理隐患的数量、事故查处、安全教育培训等相关情况 );建筑施工安全“三项行动” 和深化隐患排查工作中的经验、有效做法和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以及有关建议等。2009年11月1日前,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区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情况总结报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
  附件:建筑安全“三项行动”和深化隐患排查工作情况统计表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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