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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培训单位备案工作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朗读

各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教育培训和考试管理暂行办法》,为促进培训单位信息公开和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深化教育培训工作为基层服务,经研究,现将培训单位备案工作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全省范围内承担省建设厅资格(岗位资格)考试考前培训的单位。
  二、备案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社会组织,其中民办学校(培训机构)须具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书,社会团体须具有开展培训活动的业务范围;
  2.有满足培训所需的师资,具备组织相应培训项目的能力;
  3.近三年内未出现单位(机构)年检不合格或因培训乱收费、培训质量差及存在挂靠、转包等不规范培训行为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
  1.《培训单位备案登记表》一份;
  2.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3.《培训专兼职师资一览表》一份。
  四、备案程序
  1.首次备案的单位将备案所需材料,报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各市签署意见汇总后报我厅(省属单位直报)。
  2.备案期满、次年需继续备案且备案内容无调整的单位,填写《培训单位备案登记表》一份即可,有调整的还需提供调整内容的材料。
  五、备案时间
  备案申报每年一次,在每年的11月底前受理,12月底前公布备案单位信息,备案期为一年。
  六、监督管理
  1.不符合备案条件且备案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2.培训单位备案管理采取信息公开方式,公开的内容是单位名称、地点、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及培训项目等。
  3.培训单位未能按照省厅公布的培训备案项目开展实际培训的或因招生、培训行为不规范有举报、投诉情况发生并查实的,次年将不受理其备案。
  七、培训备案申报自愿,国家级考试项目考前培训单位不列入备案范围。
  因文件印发时间关系,申请2012年培训单位备案的有关单位请将相关材料于2012年1月30日前报我厅。
  附件:1.《培训单位备案登记表》
  2.《培训专兼职师资一览表》
  3.培训师资基本条件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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