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一、总体情况
据事故快报统计,截止4月底,全省共发生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事故17起,死亡23人;与2010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增加4起,死亡人数增加9人,分别上升30.77%和64.29%。其中,较大事故发生1起、死亡5人,去年同期未发生较大事故。
全省9个地区发生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分别是杭州(4起、8人)、温州(3起、3人)、嘉兴(3起、3人)、绍兴(2起、3人)、台州(1起、2人)、宁波(1起、1人)、金华(1起、1人)、舟山(1起、1人)和丽水(1起、1人)。
二、专项分析
(一)按事故发生时间分
一月份发生2起、3人,占死亡总数的13.04%。与去年同比,事故起数减少1起,下降33.33%;死亡人数与去年同期持平。
二月份发生1起、1人,占死亡总数的1.5%。去年同期未发生。
三月份发生4起、4人,占死亡总数的17.39%。与去年同比,事故起数减少2起,下降33.33%;死亡人数减少3人,下降42.86%。
四月份发生10起、15人,占死亡总数的65.22%。与去年同比,事故起数增加6起,上升150%;死亡人数增加11人,上升275%。
(二)按事故类别分
1.高处坠落发生11起、死亡12人,与2010年同比,增加4起5人,分别上升57.14%和71.43%。
2.坍塌发生5起、死亡10人,2010年同期该类别未发生事故。其中,支模架坍塌2起死亡3人,塔吊坍塌1起死亡5人,模板坍塌2起死亡2人。
3.起重伤害发生1起、死亡1人,与2010年同比减少1起1人,分别下降50%和50%。
(三)按事故部位分
1.洞口和临边部位发生4起4人,与2010年同比持平。
2.脚手架部位发生3起4人,与2010年同比增加2起3人,分别上升200%和300%。
3.井架(物料提升机)部位发生5起5人,与2010年同比增加2起2人,分别上升66.67%和66.67%。
4.塔吊部位发生3起8人,2010年同期该部位未发生事故。
5.模板部位发生2起2人,2010年同期该部位未发生事故。
(四)按企业资质等级分
1.特级企业施工的工程发生1起、死亡1人,死亡人数占总数的4.35%。
2.一级企业施工的工程发生7起、死亡8人,死亡人数占总数的34.79%。
3.二级企业施工的工程发生5起、死亡9人,死亡人数占总数的39.13%。
4.三级企业施工的工程发生4起、死亡5人,死亡人数占总数的21.74%。
(五)按死亡人员性质分
1.特种岗位作业人员11人,其中3人无操作证书上岗作业。
2.普工12人,以农民工为主。
(六)按各市实际控制与目标情况分
1.杭州市建委考核系统内发生4起、8人,死亡人数占指标控制数47.06%。
2.宁波市建委考核系统内发生1起、1人,死亡人数占指标控制数10%。
3.宁波市城管局考核系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
4.温州市建委考核系统内发生3起、3人,死亡人数占指标控制数33.33%。
5.湖州市建设局考核系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
6.嘉兴市建委考核系统内发生3起、3人,死亡人数占指标控制数50%。
7.绍兴市建管局考核系统内发生2起、3人,死亡人数占指标控制数50%。
8.绍兴市建设局考核系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
9.金华市建设局考核系统内发生1起、1人,死亡人数占指标控制数16.67%。
10.衢州市建设局考核系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
11.舟山市建委考核系统内发生1起、1人,死亡人数占指标控制数20%。
12.台州市建设局考核系统内发生1起、2人,死亡人数占指标控制数25%。
13.丽水市建设局考核系统内发生1起、1人,死亡人数占指标控制数16.67%。
14.义乌市建设局考核系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
三、事故的主要特点
(一)高处坠落事故依然多发,发生了11起、死亡12人,死亡人数占总数的52.17%。高处坠落事故集中发生在物料提升机卸料平台口、脚手架和塔吊等部位,死亡人数分别是4人、3人和3人,占83.33%,该类别仍是整治的重点对象。
(二)坍塌事故明显增多,发生了5起10人,死亡人数占死亡总数的43.48%。此类事故去年同期未发生,但今年该类事故明显增加,再次暴露了个别地区、部分企业专项整治不彻底,存在侥幸心理。如:1月8日,在绍兴市袍江新区,由绍兴方圆建设有限公司施工、浙江中科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监理的浙江古纤道新材料有限公司厂房工程发生大面积支模架坍塌,造成2人死亡的事故。4月18日,由浙江宝泰建设有限公司施工、中国纺建工程咨询监理中心监理的浙江恒逸己内酰胺有限公司61号单体厂房工程发生支模架坍塌,造成3人受伤的一般事故,此次支模架坍塌事故,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危险性极大,影响较为恶劣,且该工程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4月16日,由浙江浦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浙江华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的临安市衣锦人家工程,在进行塔吊升顶过程中发生倒塌,造成5人死亡的较大事故。4月19日,由曙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施工、浙江华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的温岭市金辉大厦工程,在进行塔吊升顶过程中,塔吊操作室从50米处坠落,造成司机和正在顶升操作平台上的一名作业人员死亡的事故。“4.16”和“4.19”两起事故的监理单位都是浙江华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三)个别地区事故多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杭州市发生的事故死亡人数比2010年同期上升800%,还发生一起5人死亡的较大事故;温州市、绍兴市和嘉兴市等地区发生的事故死亡人数比2010年同期均上升200%。
(四)一、二级资质等级企业事故多发。17起事故中,一、二级企业共发生12起、死亡17人,分别占事故总起数的70.59%和死亡总人数73.91%。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安全生产基础管理依然薄弱。一是企业的管理还很粗放。对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缺乏、缺失管理,部分企业内部管理比较乱,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落实,企业管理层对项目部的约束力有限,使得企业规章制度难以在项目中认真执行;二是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从发生的事故看,民工安全意识淡薄、基本技能低下、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违章作业都是发生事故最直接的原因。其次,施工现场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按土办法施工,凭经验操作,不按施工方案施工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有效改观,这种不好的习惯是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最大障碍;三是科技对安全的贡献度不高。近几年来,大跨度、深基坑、高耸结构等建筑大量出现,这对施工的技术要求越来越高,施工的风险也日益加大。而现有的技术、设备等跟不上时代发展需要,大多数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以及投入的设备、工艺、制定的标准还十分落后,安全生产面临着十分严峻的技术挑战。
(二)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安全责任未落实到位。一是部分施工企业重效益、轻安全,安全费用投入严重不足,安全培训教育流于形式,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安全防护不符合标准要求,“三违”没有得到及时的制止,尤其是一些分包单位的安全基础工作更为薄弱。二是一些建设单位未能真正重视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责任,违法发包工程,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三是部分监理单位安全责任认识不清,管理上存在不少漏洞。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该旁站监理的没有旁站监理;对施工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该立即制止并责令停工整改的没有责令停工整改;对施工企业拒不停工整改的也不报告建设单位或政府监督部门。个别监理企业一年内所监理的工程还重复发生安全事故。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工作有待加强。一是个别地区分管领导未能深入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针对薄弱环节采取的事故防范措施不到位,安全生产工作主动性和预见性不够,安全监管存在盲点。二是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只重视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持证情况的检查,忽视了对分包企业和相关岗位人员的检查;只重视对实物的检查,忽视了对各方主体行为的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只重视整改,忽视了对违法主体的责任追究,导致有些违法行为长期存在,得不到纠正。三是部分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处罚不力,对有关违法的责任主体震慑力不够。
五、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严峻形势,从“顾大局、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特别是今年以来事故多发的地区要按照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紧紧咬住目标不放松,要举一反三,落实责任,找出诱发事故的原因和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遏制事故的发生,确保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平稳好转。
(二)加强领导,努力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各单位要结合开展“安全生产年”、打击非法违法行为、隐患排查专项治理等活动和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建〔2011〕6号)、《关于在全省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建建发〔2011〕110号)、省建筑业管理局《关于立即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浙建管〔2011〕14号)等一系列文件精神。切实加强领导,做到责任到位,布置有序,全面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三)夯实基础,做好安全生产基础性工作。要大力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全体建筑施工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基本操作技能;要加强建筑劳务队伍管理,大力推进实名制管理和IC卡制度,防止未经培训直接从事建筑生产活动的人员上岗作业;要抓制度落实,重点是要将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每个企业、每个工地、每个班组和每个岗位人员。
(四)加大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对于施工现场安全隐患严重的,一律责令停工整改;对于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从重从严进行处罚;对于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企业,要按照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建[2008]94号)文件的要求,及时对违法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三类人员的安全考核证提出处罚建议;对于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根据责任情况,该暂扣的暂扣,该吊销的吊销,该终身不予注册的终身不予注册。各地要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抓紧对今年以来每起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及时上报调查报告和结案报告。要通过严厉处罚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切实起到震慑和警诫作用,提高安全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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