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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延期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和《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试行)(浙建建〔2009〕25号),现就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延期工作通知如下:
  一、延期的对象
  持有我省各设区市(包括义乌市)建设行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且持证人员年龄未超过相关工种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于证书有效期到期前3个月内向《资格证书》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二、延期应提交的资料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试延期申请表(附一);
  (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近三个月内由二等乙级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四)年度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证明。
  三、延期的程序
  (一)申请人目前企业所在地与原发证机关一致的,由本人提出申请,企业填写《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延期人员汇总表》(附二)后,统一向延期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申请人目前企业所在地与原发证机关不一致的,由申请人直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二)发证机关经审查符合延期条件的,通过“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打印证书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两年。
  (三)申请《资格证书》延期,应坚持持证人员自愿申请原则。
  四、不予延期的处理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审核结果为不合格,并注销证书。
  (一)超过相关工种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未提供体检合格证明或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特种作业岗位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的;
  (四)在一个有效期内有两次(含)以上违章操作纪录的;
  (五)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的。
  延期审查不符合,需要注销证书的,由发证机关通过“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操作予以注销。
  五、其他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一个有效期内,不少于48学时。
  (二)超过有效期的证书不得使用。超过有效期,未申请证书延期的,视为证书持有人自愿放弃,证书自动注销。
  附件: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延期申请表
     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延期人员汇总表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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