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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师注册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处):
  全国物业管理师注册工作现已开始,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师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房函〔2012〕494号)、《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师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房物函〔2012〕07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开展物业管理师注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对象
  凡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包括2006年通过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和2010年、2011年通过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均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注册,填写《物业管理师初始注册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
  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在非物业服务企业或不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人员不属于申请注册对象,不予受理注册。
  二、注册申报单位
  物业管理师注册由个人提出申请,通过所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申报。各申报单位负责组织本企业持有《资格证书》、符合条件的人员统一申报注册。
  三、申报方式和程序
  物业管理师注册实行书面申报和网上申报相结合方式。
 (一)注册个人登录“全国物业管理师注册管理系统”(网址:http://wuye.pqrc.org.cn),下载并安装个人信息申报程序,填写《物业管理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从管理系统下载)并提供规定的材料,报给所在企业。
 (二)企业收到并汇总本单位申请注册人员规定材料后,登录“全国物业管理师注册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操作完成后将相关申请材料报所在设区城市物业主管部门。
企业登录“全国物业管理师注册管理系统”前需联系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购买加密锁,通过加密锁登录系统进行操作(联系电话:400-010-6000)。
 (三)设区城市物业主管部门依据《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95号)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申请人汇总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四、注册受理时间
  物业管理师注册从2012年9月30日起开始受理。具体安排如下:
 (一)凡2012年8月底前已通过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实行分批受理注册:
  一是通过2006年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和2010年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首次注册为2012年9月30日起受理,期限为一年;
  二是通过2011年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首次注册为2012年12月1日起受理,期限为一年。
 (二)2012年9月以后通过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取得《资格证书》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必须符合《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95号)的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并提交相关证明。
  五、申报材料
  申请物业管理师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初始注册申请表》(2份,另加一寸同底正面免冠照2张);
 (二)《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原件和2份复印件。原件校验后退还,下同);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2份复印件);
 (四)申请物业管理师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和2份复印件);
 (五)《物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和2份复印件)。
  六、其他
 (一)请各地物业主管部门加强领导,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好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师的注册工作。为便于物业管理师注册工作顺利开展,各设区城市物业主管部门对相关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可定期分批集中上报,具体时间由各市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二)申请物业管理师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等,执行《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95号)及有关规定。
 (三)物业管理师注册申报过程中,如遇管理系统操作方面的问题,请与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联系,电话: 400-010-6000。
 (四)我省物业管理师注册审查受理具体事项委托浙江省房地产业协会承办。
  省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联系人:王晋桃:0571-85150798
  省房地产业协会联系人:田丽霞,联系电话:0571-85062127
  附:1.物业管理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设区城市物业主管部门物业管理师初始注册初审意见表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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