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委(建设局),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各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评选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183号)精神,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际情况,现将我省评选推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推荐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国有、民营、股份制及其他类型)单位。
2.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事业单位(不含实行企业管理)连续工作五年(含)以上的在职干部职工。
3.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企业(国有、民营、股份制及其他类型)单位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连续工作五年(含)以上的从业人员。
(二)推荐名额
此次评选表彰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200个,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工作者450名、劳动模范350名。其中分配给我省的推荐名额为先进集体8个,先进工作者28名,劳动模范22名。经研究,请各市和省本级单位按确定的预推荐名额(名额分配详见附件2)组织推荐(如无合适对象也可不推荐),在各地各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由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并择优确定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对象。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决策科学、勤政廉政,密切联系群众,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2.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推进单位改革,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取得突出成效,为本单位、本地区或本行业的深化改革、提升竞争力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3.坚持开展文明创建活动,扎实推进为民服务创先争优,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发展,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队伍稳定、素质良好,近5年来未发生违法违纪事件、重大安全生产质量责任事故、“黄赌毒”丑恶现象及邪教活动;
4.重视文化建设、诚信建设,学习借鉴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科学利用各种资源,积极推进节能减排,管理水平、服务能力在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处于领先地位;
5.在其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或做出突出贡献,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二)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评选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认真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勤奋学习,奋发进取,开拓创新,立足本职,争创一流,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近5年来未发生违法违纪事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深化改革,增强创新能力,推动节能减排和技术进步,加强行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2.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3.在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技术协作以及教育培训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4.在防止重大事故,抢险救灾,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捍卫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行业、集体利益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5.在加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加强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6.在其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推荐程序和要求
(一)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评选表彰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进行差额推荐评选,优中选优,确保评选表彰工作质量。首先由基层单位经民主程序提出推荐对象,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为: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姓名或名称、简要事迹,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并征询当地纪检(监察)、审计、计生、工商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将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于8月5日前报送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预审。对我省拟定的推荐对象在报经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同意后,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确定的候选对象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上报审批。
(二)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评选推荐工作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重点向长期工作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的同志倾斜。已经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副厅局级和相当于副厅局级(含)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评选比例中,一线职工数量不低于总数的60%;处级干部的评选比例控制在先进工作者总数的20%以内,但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并在教学、科研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按科研人员对待;企业负责人(包括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厂长;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省属企业下属的二级以上企业、地市级企业的党委书记、总经理)的评选比例控制在劳动模范总数的20%以内。
(三)坚持评选标准,突出实际业绩。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条件和标准,认真挖掘和总结拟推荐对象的先进事迹,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把干部群众公认、在行业内具有先进性、示范性和代表性的先进典型推荐出来,确保评选推荐质量。
(四)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要建立评选推荐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所有候选集体和个人平等参选,不搞“弱势陪选”。对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推荐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须征求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填报附件5);推荐企业负责人,须征求企业所在地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部门意见(填报附件6);推荐企业,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等部门意见(填报附件7)。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拖欠职工工资或农民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
(五)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建委(建设局)负责本市的推荐工作,按要求认真组织好评选材料(含电子版),并由各市建委(建设局)于8月5日前报送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上报材料包括:推荐工作报告(包括:人选产生程序、单位意见及公示结果)、《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3)、《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附件4)、《征求意见表》(附件5、6、7)、初审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8)、推荐对象主要先进事迹(2000字左右,内容翔实、重点突出)、公示件原件等有关材料。
所有报送材料,均用A4纸打印,一式六份。上述材料请报送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处,同时发送电子版(邮件标题请注明地区)。表格和填报说明可在省建设信息港网站(http://www.zjjs.gov.cn/)“最新文件”下载,其格式不得改变。
四、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机关、事业单位先进个人授予“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对评选出的企业先进个人授予“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受表彰的先进个人,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五、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评选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组成浙江省“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见附件1),负责此次推荐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处,负责推荐的日常工作。各地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此次推荐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的推荐工作。
联 系 人:卢超
联系电话:0571-87052841(兼传真),0571-87055149
监督电话:0571-87057590(兼传真)
电子邮箱:luchao@zjjs.com.cn
腾 讯 QQ:31682918
地 址:杭州市省府路8号省府2号楼
邮 编:310025
附件:1. 浙江省“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 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预推荐名额分配表
3.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4. 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
5. 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
6. 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7. 企业征求意见表
8. 初审推荐对象汇总表
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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