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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相关房屋出租管理等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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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指导意见》(浙委办发〔2014〕5号)精神和《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提高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监管服务水平,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加强房屋出租特别是与流动人口相关的房屋出租管理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相关房屋出租等工作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流动人口数量迅速增长,相应的就业、治安、居住、环境等问题也日益突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相关房屋出租管理等工作已经成为各级各有关部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升级,促进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改善就业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社会和谐进步;有利于保障租住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建设事业发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相关房屋出租管理等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深入研究,不断提高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相关房屋出租等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强化综合监管,打击房屋违法出租
  (一)加强房屋出租市场规范引导。根据《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加快制定和公布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通过合同约定的形式从源头上规范房屋出租双方当事人权利以及履行规划、结构、消防、安全、信息报送、登记等义务。各地要结合实际,确定公布当地城镇和农村人均租住建筑面积最低标准,其中市场化租住房屋的人均居住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探索发布本地区分区域居住房屋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二)推行基层统一管理服务机制。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根据《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城乡房屋出租管理服务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按照职责分工,与公安、综治及乡镇(街道)等部门单位协同做好房屋出租等流动人口相关管理服务工作。要按照加强行业指导和规范不动产交易监管的要求,以居住证登记为核心,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依托基层流动人口综合管理服务机构统一开展房屋出租登记管理等工作。各地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情况要根据需要通报给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
  (三)指导做好有关信息报送工作。各地要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房屋出租相关台帐,并按规定向公安机关、乡镇(街道)等部门单位或基层管理服务机构报送相关信息。要充分发挥物业服务企业在做好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相关房屋出租等管理工作的作用,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业主房屋出租信息的收集、登记管理工作,及时报送流动人口居住和从业情况,协助、配合做好房屋出租管理服务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探索把物业服务企业、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相关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等情况纳入行业监管体系,对认真履行职责的要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基层组织加以报道、宣传,提高知名度、信誉度。各地要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管理,动态掌握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情况,定期不定期开展房地产经纪市场检查,重点抽查房屋出租登记备案和相关信息报送工作落实情况。
(四)严肃查处居住房屋违法行为。出租的居住房屋应当具备基本居住功能并符合建筑、消防等安全要求,应当以原设计间(套)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变相分割出租,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违法建筑、非住宅房屋和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以及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违反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三、注重拆改结合,改善城乡居住环境
  (一)严格房屋规划用途使用管理。各地城乡规划部门要督促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将非住宅房屋出租用于居住。城乡规划部门一律不得批准将地下室、半地下室违法改变用途用于居住并出租谋利的,改变房屋用途影响交通、安全、市容的,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未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的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一条予以处罚。
  (二)深入推进“三改一拆”行动。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面实施旧住宅区、旧厂区和城中村改造,严肃查处各种形式的违法建筑,严肃查处违法建筑用于出租居住。对违法建筑乱搭乱建严重的旧住宅区、旧厂区和城中村要作为重点对象,集中力量进行拆违,拆改结合、拆改并进,开展整体改造提升。要重点突破和拆除占用农耕地建设的、影响公共安全和重大建设的、违反城乡规划的、主要交通干线两侧的违法建筑,先行拆除党员、干部以及妨碍公共利益的大型、典型违法建筑。对违法建筑集中、人居环境差、社会治安问题多的区域,要将“三改一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相结合,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切实加大整治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顶风违建,严防违建回潮、反弹。鼓励各地开展无违建县城、无违建道路、无违建河道、无违建小区、无违建社区等创建工作。
  (三)大力整治改善城乡居住环境。各地要以流动人口聚集区沿线道路、农贸市场、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作为重点和突破口,认真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流动人口聚集区环境卫生治理任务逐级分解,责任到人,分段包干,全面清除积存垃圾,清理卫生死角。要严格落实流动人口聚集区沿街店铺“门前三包”责任制,加强农贸市场、夜市等重点部位环境卫生管理,依法规范摊点设置和经营场所卫生行为。
  四、推进产业升级,改善行业用工结构
  (一)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我省建筑企业多,现场用工量大。各地要切实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进建筑强省建设的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意见》,坚持走建筑业新型工业化道路,着力提高建筑业集成创新能力,大力发展以预制装配式结构体系为主导的工业化体系。通过推行新型建筑工业化,加快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逐步推进“机器换人”,以现代化、自动化的装备来提高现场装配率,减少施工企业现场劳动力的使用。
  (二)加快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各地要认真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全力推进住宅设计标准化、住宅建筑工业化、住宅生产经营社会化,推动住宅产业向研发、设计、品牌、营销、服务等高附加值方向发展。以建筑施工工厂化、住宅部品产业化、住宅装修一体化为重点,加快实现建筑业从半手工半机械化模式向现代工业化模式转变。以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为重点,加快住宅产业化模式的推广和普及,提高住宅产业科技化、集约化发展水平。注重住宅产业化和低碳科技、智能化科技的开发应用,加快标准化住宅体系、工业化建筑体系和通用部品配套体系建设,加快引导科技、人才、资金、服务等要素集聚和提升。
  五、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流动人口管理
  (一)发挥住房保障引导作用。认真贯彻《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统筹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并纳入当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出租给外来务工人员,按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基层管理服务机构报送相关信息,纳入房屋出租统一管理。各设区市要按照国办发〔2013〕17号文件精神和全省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要求,将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保障范围,重点保障具有较高专业技能的外来人员。
  (二)落实用工单位主体责任。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各建筑、市政、环卫等用工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在解决本单位职工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居住问题的基础上,要着力提高专业化、机械化水平,加大教育培训力度,通过落实新录用员工公司教育、项目部教育、班组教育等三级教育制度,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促进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外来流动人口安全管理作为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将加强流动人口用工管理服务和教育培训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各地建筑业、物业服务、环境卫生等行业内企业要按照“以业管人”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要求,健全完善企业内部用工管理制度,分地区、按项目建立企业招收使用流动人口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向公安机关、乡镇(街道)等部门单位或基层管理服务机构报送本企业使用流动人口的有关信息。
  (三)加强综合管理服务宣传。各地要依托社区、农村、企业等基层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发放便民服务资料,公开居住房屋出租建筑、安全等基本要求,公布区域房屋出租中介机构基本信息,开展房屋出租相关矛盾纠纷调解等工作。大力宣传房屋出租管理服务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使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结合基层文明、平安等创建活动,大力宣传流动人口和房屋出租管理服务工作经验和先进典型,宣传表彰房屋出租管理服务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业主,对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存在问题较多、有重大隐患的出租房屋,在加大依法查处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舆论监督,及时给予曝光。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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