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建设厅 > 正文

关于做好2014年度工程建设现场专业管理岗位人员继续教育和登记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宁波市城管局,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省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岗位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2014年度工程建设现场专业管理岗位人员继续教育和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持有我厅2006年(已通过2010年度继续教育并验检合格)或2010年当年度核发的《浙江省建设专业管理岗位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证书》)的人员,其中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岗位范围包括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监理员、资料员,具体名单请查阅浙江省建设信息港。安全员本次不列入继续教育范围,证书继续有效,有关安排另行通知。
  二、继续教育内容
  本次继续教育内容主要是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强制性条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以及劳动合同法基本知识等,相关内容参考省建设人力资源管理协会编写的《浙江省工程建设现场管理岗位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资料》。
  培训及考核课时安排24个学时。各市、相关县可结合工作实际适当增加相关培训内容,学时数可在总学时数中调剂。
  三、继续教育通过标准
  继续教育通过标准为:培训分数加上考核分数,总得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其中,参加培训每半天(一次)计培训分数10分;纸质考试卷面成绩除以2为考核分数(考试采取开卷方式)。两项分数相加为参训人员本次继续教育总得分。培训请假时间最多累计不得超过半天(4个学时),且要扣除相应分数,超出则按继续教育不通过处理。
  四、培训单位确定
  各市、相关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综合考虑培训质量、诚信等情况,从省建设人力资源管理协会向社会公布的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名单中(具体名单见浙建人协〔2013〕6号文)选择确定培训单位,并报协会备案,原则上不再新增加培训单位。继续教育工作相关备案信息如有变化,请及时与协会联系。
  五、证书登记报送材料及程序
 (一)报送材料:
  1.个人提供材料
 (1)《浙江省建设专业管理岗位资格证书续期登记表》(附件1)(以下简称《登记表》)一式二份及证书原件;
 (2)身份证及《岗位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2.企业报送材料(含培训单位)
    (1)持证人员的《登记表》一式二份及证书原件;
 (2)持证人员的身份证及《岗位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3)《<浙江省建设专业管理岗位资格证书>续期登记人员汇总表》纸质表一份,有《浙江省工程建设管理岗位人员继续教育登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的企业可通过系统上报。
  3.市、相关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材料
 (1)通过《管理系统》上报的电子数据;
 (2)《<浙江省建设专业管理岗位资格证书>续期登记人员汇总表》(从《管理系统》打印)纸质表一份,加盖公章后上报。
 (二)证书登记验印程序:
  1.持证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后,由所在企业(单位)统一将证书登记材料汇总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劳动关系的持证人员由培训单位汇总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并要求在继续教育工作结束后一次申报完毕。
  2.市、相关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证书续期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查验证书原件后,将人员信息汇总并按《管理系统》要求统一报省级系统管理平台。
  3.我厅对市、相关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信息进行审核,经核准后统一发放“2014年度继续教育验检合格”标签,标签张贴在证书“继续教育考核验证”栏内,继续教育内容以文件为依据,不需具体填写。
  4.“2014年度继续教育验检合格”标签由市、相关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领取并落实张贴工作,持证人员《登记表》(一份)在证书登记工作结束后一并交还企业或个人。
  六、组织要求
 (一)继续教育工作按“统一计划、统一时间、统一要求、统一管理”的原则进行,具体委托省建设人力资源管理协会负责承办,各市、相关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四统一”精神切实抓好落实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培训单位工作指导、服务和管理,确保今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任务。
 (二)各培训单位在开展培训一周前,要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培训计划及师资安排,同时报省建设人力资源管理协会备案;要建立健全每期培训班的学员名册、签到表等台帐资料,并纳入培训单位量化考核体系。培训考核试卷由各市、相关县(市)指定的培训考核单位归类整理备查,我厅对各地的组织实施工作将进行抽查。
 (三)持证人员证书继续教育登记验检满三年一次,计算方法为证书核发或继续教育登记当年满后的次年开始计算,满三年后的次年申请续期。持有同年度多本证书者参加一次培训即可。
  厅联系人:  陈捷,电话:87055132
  协会联系人:沈青青,电话兼传真:89938025
  附件:1.浙江省建设专业管理岗位资格证书续期登记表
  2.培训课时分配及师资要求
  3.《浙江省建设专业管理岗位资格证书》续期登记人员汇总表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3月28日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建设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jiansheti/2021/0519/63938.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