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各驻外办事处:
2014年元旦、春节即将来临,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指示精神,维护建筑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我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切实做好2014年“两节”期间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今年以来,国家宏观经济调整依然持续,部分建设项目停建、缓建,建筑市场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价格涨幅明显,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不容乐观,部分建设业主拖欠工程款、个别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又有重新抬头的趋势。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业企业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出发,把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从思想上真正重视起来,工作中积极行动起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早行动、早安排,进一步加大指导防范和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确保他们及时返乡过节。
二、进一步落实完善农民工工作支付保障的各项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我厅建建发〔2012〕254号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创建“无欠薪浙江”行动,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民工学校创建考核制度、建筑市场不良行为公示制度、欠薪预警制度、欠薪应急保障制度等防范处置欠薪的各项长效机制,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完善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强化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劳务用工行为,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注重从源头上消除建筑业企业的欠薪隐患和欠薪行为,确保创建行动取得实效。
三、进一步督促企业切实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驻外办事处要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督促企业切实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不得以工程款不到位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总承包企业要对所承建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严格履行对分包企业的监管责任。各驻外办事处要加强对我省出省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强与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了解我省施工企业所承建工程项目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以及劳务作业分包等情况,积极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及时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各建筑业企业要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人负责,及时对所承接的工程项目(包括省外项目)逐一详细排查摸底,准确掌握工程款支付、工程分包以及工资发放等情况,全力做好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工作。各建筑业企业要认真安排部署,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落实应急资金,指定专人负责接待处理拖欠工资的投诉、上访事件,及时妥善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四、进一步健全工资支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措施,加强应急值守,确保通讯畅通,密切配合人力社保、公安等部门,积极、沉着应对欠薪突发事件,确保不发生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要制订完善工作方案,布置落实工作任务,对管理薄弱、有可能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或工程项目,要提前介入,进行重点指导和帮助,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果断、正确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对发生在省外工程项目的突发事件,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驻外办事处要及时响应并督促相关企业立即指派主要负责人到当地妥善解决,以维护我省建筑业的良好形象。
五、进一步强化农民工工资问题应对处置的责任追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3〕5号)的要求,立即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各驻外办事处要按照当地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组织力量开展对我省出省施工企业的专项检查。
从2013年12月起,我厅将会同省人力社保厅、省公安厅等部门组成联合督察组,对各地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情况、专项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因工作不力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企业,或因未及时妥善处理内部纠纷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的企业,我厅将对其全省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视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罚款、暂停投标资格、限期停业整顿、暂停资质升级和资质增项等处罚,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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