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杭州市住保房管局、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十九大有关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拓展住房租赁试点规模,深化试点探索,为我省加快推进租赁住房建设,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提供更加丰富的经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确定温州市、绍兴市、嘉善县、义乌市为省级住房租赁试点城市,开展试点相关工作。现就开展省级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部署要求,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导向,通过开展住房租赁试点,加快构建租售并举的住房制度,充实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内涵。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 2017年第四季度开展全省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各试点城市结合实际,在制订实施支持政策、扩大供应、发展专业化机构、搭建监管服务平台等方面先行先试,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成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以点带面,梯次推进,向全省进行推广。到2022年,基本形成政府、国有企业、社会化机构、个人多主体的租赁住房供给体系;探索形成供需基本平稳、区域分布合理、档次价格多样、满足不同群体需求的租赁住房房源体系;探索形成技术先进、开放融合、依法监督、服务到位的监管服务平台;探索形成公平合理、程序规范、支持有力的法律政策体系;多部门、多层面支持住房租赁需求,租者更安全、更舒适的居住需求更快实现。
二、主要任务
(一)摸清市场供需底数。 开展房屋租赁需求、供给两方面的摸底调查。掌握租房群体的数量、年龄结构、职业收入等多方面信息,掌握各类可供出租房屋的规模、结构、区域分布等各个方面情况。加快编制租赁住房发展规划。
(二)增加租赁住房供给。 各试点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租赁市场需求、房价水平、人口流入量、经济发展等因素,研究确定2018-2022年新增租赁住房总量占新增商品住房总量的最低比例要求,城市不得低于20%,县城不得低于10%。
试点市、县应根据当地实际需求,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安排租赁住房用地,通过新增租赁住房用地供应、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将开发商自持住房纳入租赁住房管理等方式,加大租赁住房供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对配建租赁住房、自持租赁住房等加强监管,制定有关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的实施细则。支持各地探索将已征收为国有的村集体留用地用于建设租赁住房。
(三)培育市场供应主体。 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带动引领示范作用,支持国有企业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业务。试点市、县政府按照每个县(市、区)至少1家国有企业的标准,确定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试点。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房源或者将已持有的存量房源用于租赁。各试点市、县要确定一定数量的规模化、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制定支持政策,进行重点培育引导。
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加强中介从业人员培训,促进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落实个人出租住房优惠政策。
(四)鼓励住房租赁消费。 保障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子女享有就近入学等公共服务权益。健全完善居住证量化管理制度,对租赁住房达到一定年限的,实行“租购同分”。
完善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租赁政策,承租专业化住房租赁试点企业房屋或者承租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管理的房屋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推进住房公积金按月转帐支付房租。
完善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制度,建立货币补贴动态调整机制。扩大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覆盖面。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研究细化用于租赁的改建房屋的支持政策,落实规划、土地、消防和用水、用电、用气等优惠政策。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加大对租赁住房项目的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积极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试点市、县财政要安排适当规模的资金,专项用于奖励扶持住房租赁优秀企业,引导、培育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六)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和服务。 试点市、县人民政府要分别建立市、区、街道(乡镇)三级或县、街道(乡镇)两级政府住房租赁管理体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承担属地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责任,负责协调处理住房租赁有关事项,负责政策法规宣传、日常督促检查、安全隐患整治等工作。要明确住房城乡建设(房管)、规划、发改、公安、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税务、工商等部门在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中的职责分工,促进工作协调配合,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共治共管。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设立住房租赁管理机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落实责任。街道(乡镇)负责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具体事务,做好调解协调、协助监管、安全隐患整治等工作。依托综治工作、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便民服务等“四平台”,将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内容纳入其中,充分发挥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实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网格员做好住房租赁信息采集、安全隐患巡查整治、综合管理等工作。
(七)研究搭建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 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省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的基本功能、构架和标准。各地要研究搭建高效、便民的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将国有企业租赁住房、长租公寓、开发企业自持租赁住房、中介机构代理住房、个人出租住房等各类房源纳入服务平台,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通过房源委托合同网上签约、房源核查、房源信息发布、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公积金支付服务等措施,提供住房租赁交易全流程监管和服务。建立住房租金发布制度。完善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建立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
(八)完善住房租赁规章制度。 调研起草《浙江省住房租赁管理条例》,规范租赁行为,加强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稳定租赁关系。完善租赁行业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促进行业自律管理。
(九)鼓励扩大试点范围。 鼓励省试点城市以外的市、县(市、区)结合各地实际,参照本通知的要求开展相关探索,及时做好工作总结。
三、试点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试点市、县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会商和协调,健全工作机制,做好宣传引导。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制定工作方案。 各试点市、县于2017年11月20日前,向省建设厅上报实施方案,同时抄送省级有关部门。各地要定期报送试点进展情况。
(三)及时总结推广。 2018年3月底前,各试点市、县要进行阶段性总结,形成报告报省建设厅,同时抄送省级有关部门。省建设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存在的问题。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推广总结试点工作取得的经验,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成果,在全省推广实施。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省国税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证监局
2017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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