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建委(建设局),有关单位:
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建科〔2007〕206号)、《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9〕109号)》、《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建科〔2007〕205号)、《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建科〔2008〕113号)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建科函〔2009〕235号)的有关规定,我厅组织完成了嵊州越府住宅等5项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的评价工作。经审查、公示,嵊州越府住宅等5个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现予公布。
附件:嵊州越府住宅等5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1月3日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建设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jiansheti/2021/0519/636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