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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市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科〔2017〕23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评价标识实施职责。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一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不再组织评价,由当地建设部门依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公布;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工作由我厅下放至各设区市建设部门组织实施并监督管理;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工作由我厅组织实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由我厅统一编号。
  二、确保评价标识的评价质量。各地要加强对评价质量的监管,督促评价机构、设计单位和咨询机构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进行评价,确保绿色建筑标识的评价质量。
  三、规范评价管理行为。各地建设部门组织实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不得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请单位收取或转嫁任何费用;评价机构实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应遵循市场规则,通过合同具体约定评价内容、要求和评价费用。
  四、强化信息报送制度。各地应及时掌握本辖区内绿色建筑标识评价情况,并按季度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数量和面积及时报我厅,由我厅汇总后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联系人:科技设计处,孙东云,0571-87052842。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科〔2017〕238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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