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
为加快推进建筑业“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优化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工作,现对《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部分内容修改如下:
一、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委托各设区市(和义乌市,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及资格证书的发证工作。”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部署、统一标准的要求,落实符合开展考试、考核工作所需要的场地、设备、人员、资金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需求量大且具备考试考核设施设备条件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设立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安全操作技能考核考点。
“对不符合开展考试、考核条件或考试、考核、发证工作质量达不到要求的设区市或者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可以责令整改,暂停委托其开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和资格证书的发证工作或者暂停设立考点。”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实行用人单位负责制,用人单位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有能力的培训机构做好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等工作,加强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规范培训,保证质量,促进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操作技能不断提高。”
四、将第九条修改为:“安全技术理论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安全操作技能考核,采用模拟操作方式。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均实行百分制。安全技术理论考试60分合格,安全操作技能考核70分合格。
“鼓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用计算机网络考试方式进行安全技术理论考试。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从方便考生角度出发,适时组织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
五、将第十条修改为:“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本地区安全技术理论考试的命题、制卷、阅卷,考试合格的,录入‘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后公布。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单独设立考点的,安全技术理论考试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命题、制卷、阅卷。”
六、将第二十三条中的“一个月内在原发证机关所在地设区市以上报刊上声明作废,”删去。
七、将第三十条修改为:“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从事施工活动的,其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企业所在省(区、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持有省外《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以省内企业的名义在省内从事特种作业的,应提交《资格证书》和相关资料至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换取省内《资格证书》。”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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