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18〕24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充分认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及时部署开展自查和检查,进一步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积极探索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提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地要积极创新监管模式,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差别化检查等机制,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建立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开展双重预防体系评估等形式,提升监管效能。各地要认真开展自查和检查,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建立隐患排查台帐,做好迎接国家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对自查出来的问题,要做到随查随改;对检查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要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采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地要畅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信息报送渠道,及时上报本地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督检查情况。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2018年6月20日前,将本地区自查和整改情况报省建筑业管理局。联系人:柴翔翔,0571-89892136;邮箱:270124545@qq.com。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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