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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新昌县人民政府:
根据《浙江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浙江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经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经信厅共同组织专家考核和公示,嵊州市、新昌县达到浙江省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决定认定为“浙江省节水型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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