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市建委(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建质〔2020〕4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推进源头减量。建筑垃圾减量化处置严格落实建设单位承担建筑垃圾减量化的首要主体责任。各地要指导督促建设单位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用纳入工程概算,施工单位应估测建筑垃圾产生量并编制处置方案。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优化建筑设计,科学组织施工,优先就地利用、就地减量,在地形整理、工程填垫等环节合理利用建筑垃圾,鼓励和支持采用定性模板、装配式建筑、全装修住宅,从源头减少建筑施工和房屋装修建筑垃圾产生。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和“优质工程”评选过程中,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措施扎实、成效明显的工地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推行分类处置。建筑垃圾要按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包括金属类、非金属类、混合类等)分别投放,分别运输。禁止将有毒有害垃圾、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拆除有毒有害物品生产、储存、使用场所建筑物、构筑物时,要制定消除污染的方案,经环境风险评估合格后方可拆除。各地要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存放管理制度,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存放、分类处置,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末端处置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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