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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浙江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成绩突出集体和个人表扬活动的通知

朗读

各市建委(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总工会:

为弘扬环卫职工不怕苦、不怕累的实干奉献精神,进一步增强环卫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和荣誉感,充分展示我省环卫工人在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疫情常态化防控特别是履行“重要窗口”职责使命中勇于担当、勇于奉献、勇于创新的精神风貌,根据省功勋荣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省建设厅2020年表彰奖励通报表扬申报项目的复函》(浙功组函〔2020〕13号),决定通报表扬一批浙江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成绩突出集体和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扬名额

拟通报表扬浙江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成绩突出集体25个,个人100名。

二、评选范围、对象

(一)成绩突出集体为符合评选条件的各级市容环卫管理服务单位,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环卫服务单位(含服务外包企业)及基层场站、车间、班组、车队等。

(二)成绩突出个人为符合评选条件的各地从事市容环卫管理服务和生活垃圾(粪便)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作业服务的环卫单位一线管理、技术人员和环卫工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参评。

(三)各市推荐上报的成绩突出个人候选人中,一线环卫工人所占比例总数不少于80%,另外20%可从基层环卫单位负责人、班组(队、所等)长等一线管理或技术人员中产生。

三、评选条件

成绩突出集体和个人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一)浙江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成绩突出集体

1.单位建设好,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奉献精神,廉洁诚信、服务为民,近五年无违法、违纪、违规现象;

2.认真贯彻执行市容环卫管理服务的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积极开展管理服务创新,市容环卫管理服务绩效良好;

3.注重两个文明建设,在疫情防控、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和美丽浙江建设、园林城市、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创建中成绩突出,取得明显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4.落实行业安全生产制度和改善环卫工人工作、生活条件的政策,关心员工生活,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二)浙江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成绩突出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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