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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朗读

各市建委(建设局),杭州市住保房管局,台州市综合执法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实施城镇老旧住宅小区改造有关部署,推进建立老旧小区长效管理机制,现就加强和改进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党对物业管理工作领导。按照党建统领和属地主体工作责任的要求,各地要把老旧小区物业管理纳入各级党组织年度工作重点,明确责任,健全机制。各地物业主管部门要主动会同所在街道党(工)委,完善物业管理标准,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积极发挥街道党(工)委综合统领的优势,条块共管,形成合力,建立健全街道、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企业多方议事协调工作制度,建立老旧小区后续长效维护及日常管理工作机制,巩固提升老旧小区改造成果。

二、坚持改造与管理同步提升原则。老旧小区改造后,有条件的老旧小区应在街道、社区组织协调、指导下,由业主及时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暂不具备条件的小区,由街道办事处牵头征求业主意见,可通过社区托管、社会组织代管、居民自管等方式,实现物业管理覆盖。鼓励以街道或市(县、区)为单位,成立或明确国有物业企业进行托底有偿服务,实现老旧小区物业服务全覆盖。有条件的市(县、区)可给予财政补贴等方式,鼓励品牌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老旧小区,切实推进老旧小区实现同步改造提升、同步服务提升。

三、完善老旧小区治理制度。各地物业主管部门要在当政府统一领导下,厘清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边界,厘清物业服务与政府管理、行政执法、公共服务、专业运营的责任边界,协调所在街道、社区负责具体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行。推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规范运作,确保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议事等程序有章可循;推动业主委员会从“不作为、乱作为”到“有序自治”的转变。鼓励业主积极参与小区管理各项事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完善物业服务标准规范。对改造后的老旧小区严格执行物业管理制度,按照“优质优价、质价相符”原则,完善物业服务标准规范,明确服务最低要求。市、县(区、市)物业主管部门要会相关部门建立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物业服务收费达到最低物业收费标准的老旧小区,各地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小区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

五、健全对业主委员会履职监督机制。各地物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街道、社区物业管理业务指导培训,积极支持街道社区党组织加强对业主大会筹备、业主委员会选举和换届改选的组织领导,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人选的推荐关、审核关。推动符合条件的社区“两委”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提高业主委员会党员比例。明确业主委员会人选条件,建立业主委员会委员履职负面清单,出现负面清单情形的,由街道责令其暂停履行职责,并提请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并公告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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