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设区市建委(建设局)、杭州市住保房管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时代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64号)和《浙江省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群众探访关爱制度(试行)>的通知》(浙社救联席办〔2020〕4号)等文件精神,精准聚焦住房困难家庭,织密住房保障网络,兜牢民生保障底线,健全探访关爱机制,实现关爱不漏一户、保障不漏一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注社会救助家庭,抓好主动保障
(一)开展全面细致排摸。各地住房保障部门要主动对接民政部门,对现有社会救助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全面排摸,并建立动态监测机制,对后续新增社会救助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及时排摸,主动识别住房困难家庭,相关信息要建档立卡、及时更新。排摸工作可借助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开展,相关系统登录账号和密码由省厅统一分发,各地要做好系统账号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实名登录、专项使用、留痕管理。同时,要积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通过上门走访、电话问询等方式,主动了解社会救助家庭的居住状况。
(二)实施及时主动保障。各地要主动宣传公租房保障政策,详细介绍公租房申请条件、申请流程、项目位置、房源户型、租金标准、租赁补贴标准、租后管理等相关信息,让社会救助家庭充分了解住房保障政策。对经全面排摸或动态监测发现的住房困难社会救助家庭,要通过短信、电话、上门服务等方式告知其可以申请住房保障。针对社会救助家庭特点,要主动做好公租房保障申请的指导服务工作,必要时提供网上代办。要进一步提升住房保障办理效率,对现有社会救助家庭经排摸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要在2020年12月底前给予住房保障;对后续新增社会救助家庭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原则上要在取得住房保障资格1个月内给予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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