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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浙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的通知

朗读

各市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激发和调动我省建筑业企业改革创新、转型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打造“浙江建造”高品质品牌,根据《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认定办法(试行)》(浙建[2017]12号),决定开展浙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注册在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建筑业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凡以集团名义参加认定的企业,集团下属子公司不再参加认定;集团内获得特级资质的独立法人单位可参加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类认定;集团内获得钢结构资质的独立法人单位可参加建筑钢结构类认定。

(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类。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且主营业务为建筑业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基础设施类(含市政、公路、水利)。取得市政、公路、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且主营业务为建筑业的独立法人企业。基础设施(含市政、公路、水利)产值占建筑业总产值不得低于70%。

(三)建筑钢结构类。取得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且主营业务为建筑业的独立法人企业。钢结构产值占建筑业总产值不得低于70%。

(四)建筑装饰类(含装饰装修、幕墙)。取得建筑装饰装修或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且主营业务为建筑业的独立法人企业。装饰装修产值占建筑业总产值不得低于70%。

(五)建筑安装类(含机电、智能化、石化、电力、消防)。取得建筑安装(含机电、智能化、石化、电力、消防)企业资质且主营业务为建筑业的独立法人企业。安装工程产值占建筑业总产值不得低于70%。

(六)建筑外经类。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且主营业务为建筑业,承接对外承包工程的独立法人企业。

除建筑外经类企业可同时参加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类企业认定之外,其他类企业只允许申报其中一类企业的认定。近两年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并受到省级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处罚的企业,或发生过重大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或发生3起以上(含)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2起以上(含)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有较大社会影响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不得参加认定。

二、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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