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现剧毒化学品单位有不落实封闭式管理制度和流向登记制度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做出限期整改决定。剧毒化学品都在规定的部位、容器存放,任何情况下都处于有效监管之下;……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
公安民警依照《细则》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在对旅馆的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出示人民警察工作证件,并对相关监督检查工作作书面记录,检查……
浙江省公安厅 关于贯彻执行《典当管理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
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后,应当就相关安全条件和制度进行预先审查,重点对相关人员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安全防范设施安装、设置位置……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公安机关社会治安乱点挂牌整治实施办法(试行)
省公安厅对市公安局上报挂牌整治的社会治安乱点,以及本省其他治安问题严重、群众反响强烈的区域,经调查评估,列出省级社会治安乱点,并以市公安局为责任单位实行挂牌整治单……
浙江省公安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要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队伍,凡有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任务的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及派出所都应设立民用爆炸物品专管民警,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要把各级公安机关开展涉……
浙江省公安厅 关于居民身份证鉴别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适应新形势下执法办案工作的需要,及时、有效地打击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等有关规定,并商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省级见义勇为先进人物推
根据《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和《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浙政办发〔2011〕90号、下称《规定》)的精神,现就做好省级见义勇为先进人物推荐……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
一、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对见义勇为受伤人员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开通医疗抢救“绿色通道”,实行先抢救治疗、后付费原则,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或者拖延救治工作。为贯彻落……
浙江省公安厅 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短期赴港澳审批权下放至县级公安机关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2003年9月省厅下发《关于县级公安机关试行办理部分短期赴港澳审批业务的通知》以来,目前全省已在余杭、诸暨、东阳、慈溪、义乌、余姚、绍兴等七个县级公安机关推出此项审批业……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省级见义勇为先进人物慰问办法
省公安厅见义勇为工作部门应根据年度慰问工作安排,适时填制领款单据并附省级见义勇为先进人物慰问清单,经省公安厅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分管厅领导审批。为弘扬社会正气,进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