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我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8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 提高投资质量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1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及奖励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1
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及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第十四届八次全会精神,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进一步加强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我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8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 提高投资质量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1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产业类别,分为特别重大产业项目、引领性重大产业项目、示范性重大产业项目。
1.特别重大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重大科技创新等制造业项目。
2.引领性重大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亿元及以上的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重大科技创新等制造业项目。
3.示范性重大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6亿元及以上的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服务业、其他传统优势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及以上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标准
第三条 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产业规划要求,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
第四条 项目选址应满足节能、环保、安全生产要求。优先支持落户在整合后的开发区(园区)特别是高能级战略平台、“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中的项目以及省市县长项目、国家重大外资专班项目。
第五条 根据前期成熟度,分为实施类和预选类项目。
申报实施类项目,要求已签订投资项目合作协议,取得当地用地准入手续,并按法定程序和权限完成土地预审或工作联系单、规划设计条件书、环评、能评、核准(备案)手续。
申报预选类项目,要求已签订投资项目合作协议,取得项目代码、当地用地准入手续、规划设计条件书、环评初审意见。
其中,按“标准地”方式出让土地的项目,环评、能评等前期手续可按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简化。
第六条 项目用地应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或符合规划局部修改政策、能够实现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标准农田补划。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该地块农转用指标年度不得早于上两年度。
第七条 项目业主单位已依法在我省完成市场监管、税务登记注册,并明确项目选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固定资产投资等内容。
项目建设工期一般不超过3年。特别重大产业项目允许分期建设,分期不得超过2期,首期投资不低于固定资产投资的50%,总工期不得超过5年。
第八条 项目业主应已足额落实建设资金,认缴企业注册资本金已及时足额到位。项目资本金不低于法定的项目资本金最低比例,并提供有关证明。
第九条 项目应为单体项目,房地产项目、宾馆酒店、城市商业综合体、旅游综合体、产业平台等项目不得申报。
第十条 各申报市、县(市、区)应承诺优先保障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需求,确保项目早落地、早开工。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应符合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要求,具体标准如下:
《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标准》(2020年版)
项目分类 | 约束性指标 | 预期性指标 | ||||||
固定 资产投资 (亿元) | 投资 强度 (万元/亩) | 容 积 率 | 软 投 入 (%) | 亩均 增加值 (万元/亩) | 亩均 税收 (万元/亩) | 增加值 能耗 (吨标煤/万元) | ||
一、特别重大产业项目 | ||||||||
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重大科技创新等制造业项目。 | ≥50 | ≥500 | ≥1.2 | / | ≥160 | ≥40 | ≤0.59 | |
二、引领性重大产业项目 | ||||||||
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重大科技创新等制造业项目。 | ≥20 | ≥450 | ≥1.0 | / | ≥140 | ≥40 | ≤0.59 | |
三、示范性重大产业项目 | ||||||||
1.数字经济 | 集成电路、智能硬件、人工智能、柔性电子、数字安防、智能计算、网络通信、超高清视频、终端设备制造等。 | ≥6 | ≥400 | ≥1.2 | / | ≥125 | ≥30 | ≤0.59 |
2.生命健康 | 生物医药、高性能医疗器械制造以及其它高端健康产品制造等。 | |||||||
3.新材料 | 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高端磁性材料、氟硅钴新材料、光电新材料、新能源材料等前沿材料制造。 | |||||||
4.高端装备制造 | 整车制造、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电气装备、轨道交通装备、数控机床、机器人、现代农业智能装备、高端船舶和海工装备、航空航天装备、新能源装备制造等。 | |||||||
5.重大科技创新 | 重大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 ≥3 | ≥5.0 | |||||
6.服务业 | 对“四大”建设有重大影响的现代物流、软件与信息服务、文化旅游、健康养老、一二三产融合农业新业态、农村电商等服务业项目。 | ≥6 | ≥300 | ≥1.0 | / | ≥90 | ≤0.20 | |
7.其他传统优势产业 | 现代纺织、中高端家电生产、智能家居产品、中高端家具、建筑工业化等。 | ≤0.59 | ||||||
1.如省调整行业项目准入能效标准,从其标准规定。 2.数字经济产业中的大数据处理中心、新材料产业中的绿色石化等行业有特殊要求的,能耗、容积率控制指标按其行业要求。 3.重大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包括重点科技型企业投资项目、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4.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软投入强度(企业软投入相当于营业收入比重)不足5.0%的,申报项目单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也可申报: (1)牵头承担1项及以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3项及以上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2)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或省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及以上。 5.山区26县和6个海岛县的重大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强度、亩均增加值、亩均税收指标按0.7的修正系数下调。 6.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能够迅速提升产业竞争力、产业转型升级意义特别重大的项目,以及省委省政府特别重视的项目,按程序确定后,主要指标可适当下调。 |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二条 每年分批组织项目申报,各县(市、区)以及具有同级权限的开发区(园区)初审后,将项目申请名单报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汇总项目名单,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联合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
第十三条 项目审核分为项目初审、项目联审两个环节。
1.项目初审。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委托独立第三方咨询机构对申报的省重大产业项目统一汇总筛选,对项目类型、前期条件、工期要求、用地要求、资金要求、申报标准、项目先进性等进行初审。
2.项目联审。入选项目按行业主管部门分类归口后,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召开省重大产业项目联审会,相关省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专家参加。
(1)专家评估。专家重点对项目的产业性质、技术先进性、投资有效性、产业成长性以及示范带动作用进行评估,并出具咨询评估意见。特别重大产业项目实行一项目一评估;其余项目分类分批次组织评估。
(2)省级部门联审。相关省级主管部门重点对归口管理的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环保要求、用能、用地报批条件等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根据项目审核意见,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提出省重大产业项目建议名单,联合上报省政府。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发布,实施类项目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预选类项目纳入储备库。
第十五条 对省市县长项目开通“绿色通道”。省长项目,提交实施类项目所需的申报材料后,即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市县长项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章 奖励政策
第十六条 对经批准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的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采用奖励和预支相结合的方式给予用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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