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建设等单位:
为保障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全面应用,规范平台运行和投资项目审批,强化投资项目监管和服务,现将《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切实抓好落实。
附件
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整体智治、高效协同”理念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进一步规范投资审批行为,创新投资项目管理方式,提升投资自由便利水平,打造最优营商环境,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平台”)是省政府数字化转型通用系统,是全省投资项目唯一申报、唯一审批的管理服务系统,实行统一收件、统一审批、统一出件。投资项目审批事项依据《浙江省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目录》。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平台之外无项目、流程之外无审批”。
经确认对接的省级以上统建系统,需按平台的统一标准、规范进行迭代,实现与平台实时数据共享,确认对接的系统视同其功能已集成至平台。
第三条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应遵循依法依规、规范流程、便捷办事的原则,项目单位对其通过平台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审批部门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批文、证照等负责。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条 项目单位通过平台提交的材料,统一归集到材料包。审批部门通过平台出具的批文、证照等统一归集到证照包。
凡是政府部门出具的文件,不得要求项目单位另行提交;凡是项目单位提交过的材料,不得要求项目单位重复提交(以下简称“两个不得”)。
第二章 参与主体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是平台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推进平台的规划、建设、应用及运行管理,牵头制定管理制度、业务规则和标准规范,开展应用监测、督查考核评价、绩效管理等。
第六条 省大数据局负责做好平台的电子政务网络、政务云、公共数据、权力事项库、浙里办、浙政钉等基础设施、数据资源和应用支撑,确保关联服务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七条 履行投资项目事项审批和监管职能的各部门统称为应用管理部门。应用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进行审批、管理和监督,通过平台开展网上办理、部门会商和项目监管。省级应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的业务指导。水电气及通讯等市政公用省级主管部门,保障水电气及通讯等市政公用报批通过平台办理。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直属单位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以及应用管理部门、省大数据局明确的技术支撑机构,根据各自职责,按照综合管理部门要求,协同做好平台的安全保障、应急处理、运行维护。
第九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与县(市、区)平级的功能区管委会的发展改革部门为本区域负责平台应用的牵头部门,负责做好本区域平台应用推广,确保投资事项在平台上全纳入、审批全在线。
第三章 项目代码
第十条 投资项目实行统一项目代码制度,用好项目代码是项目单位的法定义务和政府部门的法定职责。项目代码实行“一项一码”,土地等有关代码需要与项目代码做好关联。
应用管理部门凭码办理,应当统一使用项目代码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到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的全过程。投资计划、资金下达、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监测检查、后评价、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公共服务接入等涉及使用项目名称时,均应标注项目代码,杜绝出现“无码”办理。
谋划盯引项目采用预赋码,由项目谋划单位(或主管单位)申请。预赋码参照赋码流程实行。确定项目单位后,开展正式项目赋码。平台对预赋码信息和赋码信息进行关联,简化项目单位填报。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审批事项办理前申请赋码。已经赋码的项目延期或调整的,项目代码保持不变;需要重新审批、核准、备案的,应当重新赋码,重新赋码前原赋码项目先予注销。
第十二条 项目赋码后两年内未办理任何审批事项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平台申请项目撤销;项目单位未申请撤销的,经平台提醒后1个月内仍未申请办理审批事项的,由原赋码机关予以撤销。已撤销的项目代码不得再次使用。
第四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在各审批阶段均应当通过平台进行阶段事项筛选。
(一)国家投资主管部门赋码的项目,按照国家平台相关规范执行。
(二)省投资主管部门赋码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牵头各自职能范围内投资项目的立项阶段事项筛选。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建设部门分别负责牵头规划许可、施工许可阶段事项筛选。与立项对应的省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竣工验收阶段事项筛选,并按照项目情况和相关规定征求相应层级应用管理部门意见。
(三)设区市、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赋码的项目,立项阶段由发展改革、经信、农业农村部门依职责筛选。规划许可、施工许可阶段分别由自然资源、建设等部门依职责筛选,竣工验收阶段筛选部门由属地政府根据部门实际分工明确,并按照项目情况和相关规定征求相应层级应用管理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 应用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后两个工作日内通过平台反馈项目的阶段拟办事项,反馈事项内容包括需要办理事项、无需办理事项以及待定事项。
各级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牵头部门应督促各应用管理部门及时反馈意见,在收到部门反馈意见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通过平台生成项目的阶段拟办事项清单,并通过平台告知项目单位。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原则上按阶段报批,通过平台统一申报事项办件:
(一)阶段申报。项目业主一次性阶段申报,牵头部门在线征询意见,相关部门一次性反馈,通过部门协同、并联审批等方式,完成一次性阶段审批。因事项办理先后顺序,项目业主不能在申报时一次性提交的材料,允许容缺受理并在该批文办理后自动共享。
(二)单事项申报。阶段筛选后,对无法实行阶段申报的事项,实行单事项申报。项目业主按照单事项办事指南,提交所需的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 应用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平台进行网上收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收件。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通过平台送回补正材料或调整内容。对需补正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出具补正通知书。补正用时不计入事项办理时限。
(二)受理。项目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事项受理后,平台启动对事项办理的计时。
(三)不予受理。不符合法定规定的,应当依法依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通过平台告知项目单位。对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七条 应用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平台办理审批事项,包括部门内部审批、主会办协同、部门会商、特别程序以及公文签批制发等环节。
(一)部门会商。应用管理部门通过平台进行部门会商,涉及财政部门,以及教育、卫健等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征求和反馈,均应通过平台在线会商。部门会商用时计入事项办理时限。
(二)特别程序。依法依规履行专家评审、项目单位委托评估、查勘、听证、公示、受国家委托审查的重大项目审议例会等特别程序,并通过平台记录特别程序环节。特别程序用时不计入事项办理时限。
项目申报审批综合集成标准地、承诺制、公共信用监管等企业投资项目改革举措,提高办理效率。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原则上均由项目单位直接申请办理。由属地投资主管部门依据项目管理权限通过平台向省或设区市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审核转报的,省或设区市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同时向投资主管部门报送或通过平台在线反馈行业审查意见。跨县的项目原则上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转报;跨市的项目原则上由项目单位包括筹建单位,或委托主导的市级投资主管部门转报。事项审批结果通过平台同时告知项目单位、项目属地主管部门和行业审查意见出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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