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城镇供水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建委(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水利局:

为扎实做好《城镇供水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第45号令)、《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第46号令)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要求开展成本监审,制定或调整浙江省范围内城镇供水价格,进一步规范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和供水价格管理,提高城镇供水定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城镇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浙江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三、城镇供水价格原则上以3年为一个监管周期核定并适时调整到位,价格调整幅度较大的,可以采用“一次完成调价程序、分年进行调整”的方式分步调整到位。建立供水价格与原水价格等上下游联动机制的,监管年限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5年。如供水企业供水设施投资、水源结构、实际供水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可提前核定供水价格。对于供水企业没有正式营业或者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可以开展成本调查,相关数据可参照同规模供水企业供水成本,结合可研报告等资料合理核定。用户承担的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应当在收据中单独列示。

四、城镇供水按使用性质统一划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

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指物业服务、门卫、消防、车库)等生活用水。

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学校、幼儿园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孤儿院及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和村级组织工作用房及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生产经营企业内可以单独计量的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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