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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ZJSP12-2020-0018

浙财农〔2020〕51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宁波不发):

为加强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

        2020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推动全省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7号)和《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水利建设与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政策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省水利厅对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政策保留或调整。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前,专项资金仍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分配使用遵循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资金预算,加强资金绩效管理,指导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等。省水利厅负责组织相关规划(或方案)编制,审查汇总年度任务清单并组织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绩效目标等,做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检查市县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等。

各市县财政、水利部门根据本办法全面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储备、任务申报、分解下达、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确保项目资金管理有章可循。

省、市县水利部门组织编制的有专项资金需求的相关规划、实施方案和年度任务计划,应充分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参与,根据轻重缓急和财力状况提出审核安排意见。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适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水利重大专项行动、重大水利项目、一般水利项目和水利管理任务等。

水利重大专项行动是省委、省政府决定在一定时期内实施的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全的全省性专项水利建设行动。如海塘安澜建设工程等,另行制定管理支持政策。

重大水利项目是指对流域、区域的防洪排涝、水资源保障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单体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骨干排涝工程、主要江河干堤加固、新(扩)建大中型水库工程;大中型水库水闸(泵站)加固改造、大型灌区加固改造和大中型区域引调水工程、重大水生态修复与治理工程;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水利建设项目。

一般水利项目是指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加固改造等其他水利项目。主要包括小型水库水闸(泵站)建设和改造、中型灌区建设和改造、中小流域综合治理、农村河道整治、圩区整治、水土流失治理、重要山塘整治、水电生态治理、重点水文站网等。

水利管理任务主要包括水利工程标准化、水资源节约与保护、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幸福(美丽)河湖建设示范、水旱灾害防御体系、农村饮用水工程管护、水利科技推广、水土保持监管、水文业务、水利信息化、省级以上改革试点及跨区域流域的水利规划与重大项目前期经费等。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补助标准

第七条  市县为重大、一般水利项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专项资金主要采用项目补助、因素法分配和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支持。其中:重大水利项目根据年度实施计划按核定投资(核定资本金)的一定比例补助;一般水利项目按定额标准采用因素法分配;水利管理任务按完成工作业绩考评,实行以奖代补。

中央补助项目,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骨干排涝重大项目按核定投资的30%补助;新(扩)建大中型水库、大中型引调水等重大项目按核定资本金的30%补助,其中加快发展县的新(扩)建大中型水库项目,按核定资本金的50%乘以省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分类分档系数补助;其他重大项目按核定投资的50%乘以分类分档系数补助。

对获中央补助的重大项目,中央补助加省级补助一般不超过该类项目核定投资(核定资本金)的70%。

第九条  一般水利项目原则上按定额标准乘以任务量、分类分档系数和上年绩效等因素计算补助金额。

定额标准为:中小流域综合治理按河道长度每公里300万元;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小1型、小2型分别按每座600万元、200万元;水土流失治理按每平方公里50万元;新建小水库、重点水文站点、水电生态治理按项目核定投资(或资本金)的50%;重要山塘整治按每座山塘50万元。

其他标准为: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根据面积和中央标准按1:1安排省级补助;一、二、三类圩区整治根据面积分别按每亩1400元、700元、300元结合绩效因素补助;农村河道整治以乡镇为单元开展片区治理试点,对治理成效特别优秀的乡镇,按所在县财力状况分500万元、300万元两档安排奖补资金。

公益性骨干工程维护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核定年度运行经费。

第十条  对水利管理任务,通过按类别、工作业绩、绩效评价结果等,实行结构化赋分,根据综合分值和财力状况安排以奖代补资金。考评挂钩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动态管理,省级负责建立项目库管理系统,市县负责做好项目储备和入库工作。市县应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其中重大水利项目要有省级及以上规划(或方案)依据,一般水利项目要完成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未纳入储备库的项目,不得作为省级财政资金申报和分配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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