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ZJSP12-2020-0017
浙财农〔2020〕50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宁波不发):
为加强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水利部《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54号)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
2020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根据财政部、水利部《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54号)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我省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转移支付资金。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水利发展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水利发展资金有关政策实施至2023年,到期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按照财政部、水利部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预算、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以及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全省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本级项目审查筛选储备、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研究提出任务清单分解方案和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指导市县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拨付资金、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储备、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管等,研究提出任务清单分解方案和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 水利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中小河流治理,用于流域面积200—3000平方公里中小河流综合治理的防洪部分及中小河流重点县综合整治。
(二)小型水库建设及除险加固,用于新建小型水库及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三)中型灌区节水改造等,用于中型灌区建设和节水改造、小型水源建设。
(四)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用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五)河湖水系连通,用于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工程建设及农村河塘整治等。
(六)水资源节约与保护,用于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
(七)山洪灾害防治,用于山洪灾害非工程措施建设、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等。
(八)水利工程设施标准化维修养护,用于非经营性水利工程设施、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河湖管护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支出等。
水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征地移民、城市景观、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与项目建设和维修养护无关的经常性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支出。不得在水利发展资金中列支勘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工程验收等费用。
水利发展资金原则上不得用于中央基建投资已安排资金的水利项目,但按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有关规定执行的除外。
第五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水利有关规划和水利发展资金支持范围,提前确定下一年度水利建设和改革任务,并在规定时间内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编制水利发展资金各支持方向的下一年度实施计划。
第六条 省、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有水利发展资金需求的相关规划、实施方案和年度任务计划,应充分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调研、主动参与,根据轻重缓急和财力状况提出审核安排意见。
第七条 除财政部、水利部另有规定外,省级水利发展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因素法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
目标任务因素(权重50%),根据财政部、水利部下达的任务清单,结合省水利厅编制的年度实施计划,按照分解下达的各项任务量、各项任务的全省平均投资额等情况综合确定。优先安排规划(或实施方案)内前期工作完善、方案成熟、推进较快的项目。
地区财力因素(权重20%),以省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分类分档系数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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