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ZJSP12-2020-0014
浙财科教〔2020〕26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各有关高校:
为推进我省高等教育跨越式发展,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和高校的积极性,引进国内外高水平大学来浙办学,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高等教育强省战略的意见》,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引进高水平大学省级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2020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引进高水平大学省级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高等教育强省战略的意见》精神,加快引进国内外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省财政设立浙江省引进高水平大学省级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规范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地方政府、省内高校主动对接国内外高水平大学来浙办学,推进我省高等教育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瞄准目标,提高质量。引进国内外高水平大学来浙办学,是全面落实高等教育强省战略的重要部署,引进对象应在国际国内有较高影响,有助于优化浙江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布局,助推浙江高校“双一流”建设,为浙江高质量发展提供智力支撑。
(二)明确主体,确保持续。为实现引进高校与地方政府、省内高校的良性互动,推进合作各方协同发展,合作办学以地方政府及省内高校为主体负责建设,各主体应充分论证合作办学的可行性、必要性,地方政府应确保财力可承受,省内高校应确保可持续发展。
(三)结合实际,分类支持。引导资金根据引进高校的水平、合作办学方式、投资额等因素进行分类支持。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引导资金预算管理,审核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及时下达补助资金;省教育厅负责审核合作办学项目申请、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推动项目实施,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地方政府和省内高校负责引进协调、项目论证、条件建设、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五条 引导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地方政府与国内外高水平大学合作办学的,支持对象是地方政府;省内高校与国内外高水平大学合作办学的,支持对象是省内高校;地方政府、省内高校共同与国内外高水平大学合作办学的,由地方政府和省内高校协商确定支持对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高水平大学引进工作,符合引导资金支持范围的,可按引进合作法人、机构或项目等属地关系,通过所在地政府提交申请。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按规定批准的下列办学方式之一:
1.普通本科高校,及同层次中外(含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
2.校区(分校)、二级学院、研究生院,及同层次中外(含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
3.省委、省政府认可的其他办学方式。
(二)引入高水平大学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内高水平大学应为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2.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应为世界排名前100位的大学或拥有世界排名前50位学科的大学;
3.省委、省政府认可的其他高水平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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