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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ZJSP12- 2020-0015

浙财预执〔2020〕28号

 

省级各有关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为适应新形式监控工作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现将《浙江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20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3号)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省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以及代理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以下简称动态监控),是指省财政厅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系统,监控财政资金支付清算信息,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以规范预算执行、防范财政资金支付使用风险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动态监控不改变省级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和其所属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地位和责任,不改变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权、财务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不改变省级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对所属预算单位的财务监管权。省级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和其所属预算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执行的合规性负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是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的主管部门。省财政厅与省级预算单位主管部门、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加强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日常监控、监控疑点信息核实和违规问题处理等工作;

(三)加强与省级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代理银行联系互动,推动动态监控结果运用;

(四)依照权限受理国库集中支付投诉事宜,并及时调查和处理;

(五)管理和维护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系统。

第七条  省级预算单位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所属预算单位配合做好动态监控相关工作;

(二)协助调查核实监控疑点信息、处理违规问题,并向省财政厅及时、真实、完整提供有关资料;

(三)加强与省财政厅联系互动,积极运用动态监控结果,不断改进和加强本系统预算和财务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支付使用财政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按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填写国库集中支付相关票据要素信息;

(三)配合省财政厅核实监控疑点信息,完整、准确地提供有关资料,按要求及时对违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第九条  代理银行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履行与省财政厅签订的代理服务协议;

(二)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的业务流程和规范支付清算资金;

(三)加强与省财政厅联系互动,配合省财政厅核实监控疑点信息,及时报告发现的预算单位违规支付事项,并向省财政厅完整提供有关资料;

(四)加强对所属分支机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五)配合预算单位做好整改工作。


第三章  监控内容

第十条  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的资金范围是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所有财政性资金。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对财政资金支付清算过程进行动态监控,监控的基本要素包括付款人名称、付款人账号、付款金额、支付时间、结算方式、用途、预算功能科目、预算项目、预算经济科目、支出类别、支付方式、收款人名称、收款人账号以及预算单位其他银行账户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动态监控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情况。

1.是否按照省财政厅批准的年度预算指标、支出范围和标准支付资金;

2.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的方式、程序和账户等支付资金;

3.是否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支付采购资金;

4.是否按照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报销费用、发放津补贴和计提基金等;

5.是否按照现金管理规定提取使用现金;

6.是否按照公务卡制度规定使用公务卡和报销公务支出;

7.是否按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

(二)代理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情况。

1.是否按照省财政厅或预算单位的支付指令及时、准确支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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