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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JD01-2017-0046
椒政办发〔2017〕244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专利质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椒江区专利质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专利质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价值,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发挥财政科技资金对金融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抓紧落实专利质押融资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管字〔2017〕733号)、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专利质押融资和专利保险工作的通知》(浙知发管〔2017〕20号)、区委《关于科技新长征的决定》(椒区委〔2017〕7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利质押融资是:开展专利质押融资工作,鼓励企业以专利权出质的形式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包括直接质押贷款(指企业通过专利权出质,直接与金融机构签订专利质押贷款合同来获取贷款)和间接质押贷款(指企业通过其他有资格的单位提供担保,以专利权出质作为反担保来获取的金融机构贷款);建立专利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完善专利资本化服务体系,引进或新成立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和知识产权援助服务机构。
第三条 设立专利质押融资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从财政科技资金中预算安排,每年贴息额度由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行总额控制和事后补助方式。
第四条 贴息资金支持对象和范围为:在台州市区市场管理部门注册、纳税关系在椒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拥有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企业,主要用于补贴上述企业以专利权向金融机构质押贷款产生的利息支出,同一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不得重复享受财政科技资金补助;金融机构为上述企业开展专利质押贷款业务的奖励和造成损失的风险补偿;新引进或成立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知识产权社会援助服务机构的开办经费补助。
第五条 单个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一年只能申报一次,贴息标准为企业以专利权出质所获贷款的利息额(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且年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贷款贴息以一年为限。
第六条 受理专利质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必须与区科技局签订合作协议。对开展专利质押贷款业务的签约金融机构,按新增专利质押贷款额的0.3%予以奖励;对开展专利质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因专利质押贷款造成损失的,按贷款本金实际损失的30%予以风险补偿,单个企业风险补偿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 对新成立或引进的具有无形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含办事处或分支机构)、社会专利维权服务机构,开展业务满一年,经考核合格的给予5万元开办经费补助。
第八条 企业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