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JJJD01-2017-0045
椒政办发〔2017〕239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在全区开展社会救助赡养费核定工作的
通 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探索建立社会救助赡养费核定机制,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赡养能力计算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民助〔2016〕93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扩大赡养能力计算改革试点的通知》(浙民助〔2017〕90号)等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社会救助赡养费核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标准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我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当前为2190元/月)以下的城镇居民家庭,家庭人均收入在我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当前为1018元/月)以下的农村居民家庭,视为无赡养能力家庭。超过以上这两个标准的,认定为有赡养能力,需计算其家庭的赡养费。核定标准随我区经济数据变化而相应调整。
以下家庭提供相关证明,可直接认定为无赡养能力家庭:
1.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重度残疾人家庭、困境儿童家庭,主要劳动力失聪、失踪、在监狱服刑人员家庭;
2.经宗教部门认定的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赡养费计算
1.城镇居民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我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以上的,视为有赡养能力。
赡养费水平=(家庭月总收入-我区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50%×家庭人数)÷需赡养人数。
2.农村居民
家庭人均收入在我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以上的家庭,视为有赡养能力。
赡养费水平=(家庭月总收入-我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家庭人数)÷需赡养人数。
被赡养人从赡养家庭取得的赡养费收入,按赡养费支付水平与赡养人申报的实际支付金额,两者取高值确认。
三、核定办法
社会救助赡养费核定采用自诉承诺制、直接核减制和事后审查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