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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区开展社会救助赡养费核定工作的通知

2021-08-10 椒江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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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JD01-2017-0045

椒政办发〔2017〕239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在全区开展社会救助赡养费核定工作的

通  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探索建立社会救助赡养费核定机制,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赡养能力计算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民助〔2016〕93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扩大赡养能力计算改革试点的通知》(浙民助〔2017〕90号)等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社会救助赡养费核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标准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我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当前为2190元/月)以下的城镇居民家庭,家庭人均收入在我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当前为1018元/月)以下的农村居民家庭,视为无赡养能力家庭。超过以上这两个标准的,认定为有赡养能力,需计算其家庭的赡养费。核定标准随我区经济数据变化而相应调整。

以下家庭提供相关证明,可直接认定为无赡养能力家庭:

1.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重度残疾人家庭、困境儿童家庭,主要劳动力失聪、失踪、在监狱服刑人员家庭;

2.经宗教部门认定的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赡养费计算

1.城镇居民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我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以上的,视为有赡养能力。

赡养费水平=(家庭月总收入-我区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50%×家庭人数)÷需赡养人数。

2.农村居民

家庭人均收入在我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以上的家庭,视为有赡养能力。

赡养费水平=(家庭月总收入-我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家庭人数)÷需赡养人数。

被赡养人从赡养家庭取得的赡养费收入,按赡养费支付水平与赡养人申报的实际支付金额,两者取高值确认。

三、核定办法

社会救助赡养费核定采用自诉承诺制、直接核减制和事后审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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