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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椒江区存量工业用地改造后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实施意见(试行)

2021-08-10 椒江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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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JD00-2019-0002

椒政发〔2019〕18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

椒江区存量工业用地改造后转让补缴

土地出让金实施意见(试行)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台州市“狠抓产业项目大抓实体经济”“两抓年”活动精神,妥善解决存量工业用地改造的历史遗留问题,有效推进利用存量工业用地进行改造开发,帮助扶持实体经济高质量成长,根据《关于优化工业项目规划和用地管理再创民营经济新辉煌的若干意见》(台政办发〔2018〕8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椒江实际,就存量工业用地改造后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制定以下意见:

一、补缴的适用范围及认定标准

2018年12月29日后,利用存量工业用地实施改造提高土地投资强度、利用效率和容积率且建成并转让的,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建成的认定标准:提高容积率后经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竣工验收备案。

转让的认定标准:零地技改方式实施改造的,以签订交易合同后,提交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为转让标准;工业地产开发方式实施改造的,以取得预售许可证为转让标准。

二、补缴的程序和要求

(一)实施零地技改方式

1.实施零地技改的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提出不动产转让书面申请;

2.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委托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土地出让金,调整土地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凭土地出让补充合同、土地出让金补缴凭证等资料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二)工业地产开发方式

1.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制定改造开发方案并提出书面申请;

2.所属街道办事处转报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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