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椒政办发〔2020〕34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生猪增产保供和加强非洲猪瘟防控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区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4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19〕52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保障生猪生产与市场供应的通知》(台政办发〔2019〕44号)等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我区进一步促进生猪增产保供和加强非洲猪瘟防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动生猪扩产增能。根据种养配套、农牧结合、生态循环、污染减排的总体要求,加快建设不少于1家的高水平年产万头以上生猪的生态养殖场,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猪养殖用地空间,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对发展高水平规模化生猪养殖场所需设施用地优先审批(备案),在符合有关政策的前提下支持建设多层猪舍,取消附属设施用地15 亩上限。对养殖场户设施农用地到期的,无其他特殊原因,应续批设施用地;对防疫条件好、符合治污要求且存栏在500头以上的规模场,鼓励合理增加生产规模,最大限度释放区内生猪产能,确保2020年至2022年,按年度全区生猪自给率分别达21%、29%和33%以上。(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财政局)
二、积极发展生猪绿色养殖。按照治污设施与养殖量相匹配的原则,支持养殖场改造提升粪污处理设施。在不污染环境的前提下,养殖主体可自行确定养殖规模,加快推进规模猪场建设,促进生猪生产;相关部门要指导做好环评验收、动物防疫、引种等工作,以尽早投产。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规划新建一批大中型数字牧场、美丽牧场,所需设施用地优先审批。对于超越法律法规规定划定禁养区、限制养猪业发展或者压减生猪产能的,要立即整改。(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生态环境分局)
三、保障肉品市场供应。支持屠宰企业、肉品流通企业、农贸市场共同建设冷链体系。建立健全“点对点”调运机制,推动形成安全可靠的肉品供应链,增强调控保障能力。密切关注生猪产品价格和市场供应情况,加大市场供应保障力度,鼓励我区生猪就近消化,提高生猪自给率,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生猪产品供应不足等问题。严格生猪产品监管,对屠宰企业屠宰后调出市外的猪肉产品,相关部门要在督促屠宰企业做好非洲猪瘟自检的基础上,加大监督抽检力度。积极做好生猪及储备猪肉调度,确保市场稳定、足量、有序供应。(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商务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
四、加大财政保障力度。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生猪产业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浙农计发〔2020〕9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椒江区实际情况,加大对生猪增产保供的财政支持力度。一是新建规模猪场配套奖励,对于在2019年8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新建成的年产能万头以上,并经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牵头组织验收确认的规模猪场,除享受省补每万头奖金100万元外,区财政按1:1配套奖补,对新建万头以上场所在地街道(村),按每场奖励工作经费20万元;二是生猪引种补贴,对于全区所有保留养殖场(含集聚区),在2019年8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间引入种猪的存栏100头以上规模猪场,按实际引进合格种猪的数量享受省财政补助500元/头;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间,从市外引入育肥猪的,按大猪(75kg以上)和小猪(75kg以下),分别补助200元/头、100元/头,补助资金总量不超过200万元(含市级转移支付资金),省补助资金与市、区补资金不重复享受;三是商业保险保费补贴,对于全区所有保留养殖场(含集聚区),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间,养殖户自行购买的生猪、能繁母猪商业保险,按40%的比例补贴保费;四是支持养殖场提升改善防疫设施,对保留生猪养殖场按照省“百千行动”改造提升的标准,升级防疫设施,并通过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验收的,按投资总额的50%予以奖励,每场奖励总金额不超过15万元,已享受上级奖补资金的,2019年已纳入省市提升计划的不重复奖励。(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