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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市民政局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

2021-05-26 台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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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市民政局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局机关公务员和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管理,经局党组研究,现将《台州市民政局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台州市民政局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科学评价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民政队伍,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台组〔2007〕67号)和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台人才〔2007〕243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市管干部公务员的考核。对市管干部公务员的考核,由上级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包括事业单位领导干部。

第三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考核以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任务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按月度或季度对完成工作目标任务记实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单位专项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分管领导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一般采用量化测评的形式。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和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各个等次的标准是:

(一)优秀:思想政治素质好;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工作实绩突出;清正廉洁。当年参加公务员法定培训成绩不合格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称职(合格):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能够完成本职工作;廉洁自律。

(三)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思想政治素质一般;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工作责任心一般,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

1、工作效率低,办事拖拉、推诿,服务态度不够好,在日常工作中被群众有效投诉或有关部门督查发现有违规现象2次以上的;

2、工作责任心不够强,责任差错在2次以上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3、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损失达1.5万元以上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4、搬弄是非,破坏单位团结,影响单位工作秩序,经查证情况属实的;

5、无正当理由旷工连续超过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0天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迟到、早退10次或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在30次以上的;

7、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为末1—2位,且测评分数在60—69分之间的;或者民主测评一般、差票数合计达30%以上的;

8、当年受行政警告、党内警告处分的;

9、其他应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

(四)不称职(不合格):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和工作作风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1)在政治是非问题上立场动摇,参加社会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的;

(2)捏造事实,向上级组织诬告或在社会上散布诽谤,损害本单位集体形象或败坏本单位工作人员名誉的;

(3)有贪污、盗窃、受贿、敲诈行为,或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及他人谋取私利的;

(4)在履行职务中吃、拿、卡、要,态度恶劣,作风蛮横,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效率低下,办事拖拉、推诿,在服务承诺期内不能按时办结承办事项,被群众有效投诉或有关部门督查发现有违规行为3次及以上的;

(6)因主观原因完不成本职位工作任务或达不到年度职位(岗位)目标责任制要求的;

(7)因工作责任心不强,贻误工作或行政不作为,致使本单位成为被告且败诉的;

(8)工作责任心不强,责任差错在3次以上且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9)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损失3万元以上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10)因打架、酗酒闹事、赌博、酒驾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11)作风散漫、纪律松驰、经常迟到早退或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经组织2次以上诫勉谈话、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12)无正当理由旷工连续超过10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天的;

(13)年度考核测评分数在60分以下的;或者测评一般、差票数合计达40%以上的;

(14)上年度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本年度仍无明显改进的;

(15)机关公务员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降级、撤职和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

(16)其他应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

第七条 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控制在本机关或单位实际参加年度考核的总人数的15%至20%以内,需报人事部门核准。

第三章 考核机构和程序

第八条 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要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简便易行。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九条 年度考核时设立局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局党组副书记任组长,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局办公室主任、公务员代表、事业单位人员代表组成。

第十条 考核小组的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局机关和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实施局机关年度考核工作,指导、监督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三)提出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等次建议;

(四)审核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个人总结。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

(二)分组述职。局机关普通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按处室、事业单位组成若干小组进行年度述职,局领导按照工作分工,听取分管线工作人员的年度述职。市殡仪馆单独组织工作人员年度述职。

(三)局机关中层干部、事业单位负责人在全局干部职工大会上集中进行年度工作述职。市殡仪馆还需召开本单位干部职工大会,组织负责人进行年度述职。

(四)全局干部职工大会集中述职后,全体与会人员对局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市殡仪馆一般工作人员除外)现场测评打分。市殡仪馆在本单位干部职工大会之后,与会人员对负责人进行测评打分。对市殡仪馆负责人的测评,结合全局干部职工大会测评分数和本单位干部职工大会测评分数,按一定比例,计算测评总分。

(五)局考核小组根据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测评分数,拟定每个人员考核等次,提出优秀等次人员建议;市殡仪馆拟定本单位工作人员(负责人除外)考核等次,提出优秀等次人员建议,统一报局党组集体研究确定。

(六)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全局范围内公示。

(七)由公务员本人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签署意见后,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

第十二条 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十三条 局机关和事业单位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四条 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五条 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六条 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七条 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降职决定在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降职后,职务工资执行新任职务对应的职务工资标准。对于无职可降的人员,降低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靠到降低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无级可降的,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档次的,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对于因受党纪、政纪处分而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人员,已按规定给予降级的,不再重复降低工资级别;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五章 考核有关问题的处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一)当年因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

(二)当年到龄办理退(离)休手续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

(一)新录用的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但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结案后,对无违法违纪以及未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立案当年起按规定补定考核等次,计算考核年限;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受处分的当年起,在处分期内按规定进行考核;

(三)机关公务员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二十条 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的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调任或转任的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其调任或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二)挂职锻炼的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按规定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挂职锻炼不足半年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第二十一条 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二十二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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