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
经营主体发展的指导意见
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 各国有商业银行台州市分行, 农业发展银行台州市分行, 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台州分(支)行, 邮政储蓄银行台州市分行, 各城市商业银行, 浙江省农村信用联社台州办事处, 各村镇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快速发展,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充分领会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重要意义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经营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农业经营组织和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实践表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推进农业转型升级和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主要力量。近年来,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不断增多,但所占比重仍不高,单个实力不强。辖内各级金融机构务必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开拓创新,帮助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发展中遇到的各类资金瓶颈,不断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
二、切实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资金支持力度
(一)突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各金融机构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信贷支持“三农”的重点,着重加强对示范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强社的金融服务,对信用等级评定AA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在授信额度、保障、利率等方面优先考虑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授信与社员单体授信结合起来,“宜户则户、宜社则社”,对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积极提供信贷优惠和服务便利。一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兴建生产服务设施、建设原料生产基地、扩大生产规模、推进技术改造、建立科技研发机构、社员技能培训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二是突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技推广等项目提供信贷支撑;三是满足拍卖农业、农产品网上交易、团购交易、农超对接、品牌连锁经营、农民网店、城市社区直供直销点建立等的资金需求,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做精、做强。
(二)支持发展家庭农场和合作农场
支持有一定规模的种养大户成立家庭农场,鼓励并支持农户以土(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以林权出资成立公司。支持引导合作农场将股份合作的土地进行整理规划,引进专业种养大户或专门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发展标准化、生态化、专业化生产。
(三)促进农业龙头骨干企业做大做强
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品牌嫁接、资本运作、产业延伸等方式进行联合重组,着力培育一批产业关联度大、带动能力强的大企业。对农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建设农产品生产基地(园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展现代种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等方面提供信贷支撑;支持外向型农业龙头企业建立农产品出口示范基地,开拓国内外市场。
(四)推动专业大户、职业农民发展壮大
支持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农村实用人才和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通过流转土地等多种方式,扩大生产规模;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以及农业科技人员从事农业创业;支持外出务工农民、个体工商户、农村经纪人等返乡从事农业开发。
三、深入开展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
(一)深化金融产品创新
在坚持风险可控、成本可算、利润可获的前提下,各金融机构要结合辖区实际,简化信贷程序和手续,大力推进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创新,充分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大力发展农房、渔船、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海域使用权、订单等抵质押贷款和应收账款、仓单及存货、可转让股权等权利质押贷款,盘活农村存量资产。结合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之间相互合作的生产经营组织形式新需求,健全“企业+合作社+农户”、“企业+家庭农场”、“企业+专业大户”等农业产业链金融服务模式;不断探索扩大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对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中国名牌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等探索开展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进一步扩大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农民创业贷款覆盖面,支持专业大户、职业农民创业增收;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融资工具扩大融资规模。积极创新发展中小企业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模式,推动农业龙头企业依托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直接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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