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7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市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工作要求
根据环保部和省厅的相关要求,按照“谁获取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对照《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进行环境监管信息公开。
(一)信息公开内容。相关业务处室单位应当依法主动公开在污染源环境监管过程中制作和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主要包括重点监控污染源基本情况、污染源监测、总量控制、污染防治、排污费征收、监察执法、行政处罚、环境应急等环境监管信息。
(二)信息公开时限。自2014年3月起,相关科室、单位应当主动公开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一般情况下,自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汇总类信息在年度或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污染源自动监控等能够即时发布的信息1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信息公开方式。以网络公开作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信息监控中心在局门户网站设立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平台,相关业务处室、单位通过该平台发布信息。对公众特别关注的、重大的、统计性的、综合性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可采取发布新闻通稿、召开新闻发布会和新闻通气会等方式公开。
二、明确职责分工
(一)总量控制:重点污染源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企业地址、主要排放污染物名称;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省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主要包括企业名单、排污许可证证号、有效期限以及排污口名称、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污浓度限值。(责任单位:总量处)
(二)污染源监测: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主要包括污染源名称、污染源所在地、监测点位名称、监测时间、监测项目名称、监测项目浓度、排放标准限值、按监测项目评价结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未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原因。(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处)
(三)污染防治: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清洁生产审核情况,具体包括企业名称、要求完成期限、咨询机构、组织评估验收部门、通过评估日期和评估意见、通过验收日期和验收意见;污染整治、限期治理等企业名单及通过验收日期和验收意见;年度固体废物污染物防治公报;固体废弃物行政审批结果;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不达标的企业名单、违法违规行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的处理情况;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企业名单。(责任单位:污防处、固废中心)
(四)排污费征收: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季度排污费征收情况,包括被征收者名称、征收时段、应缴数额、实缴数额以及征收机关;排污费征收减、免、缓情况。(责任单位:监察支队)
(五)监察执法:直接办理、承办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信访、举报人信息不得公开);挂牌督办的事项、整治要求、完成时限、完成情况以及督办部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废水、废气自动监控情况。(责任单位:监察支队、行政审批处)
(六)行政处罚:直接做出的处罚决定,包括被处罚者名称、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以及执行情况;直接做出的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决定,包括当事人名称、违法事实、行政命令作出的依据、改正违法行为的依据和具体形式、行政命令下达日期、命令作出机关以及执行情况;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企业名单(责任单位:法规处、监察支队)
(七)环境应急:环保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简本);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名单;突发事件的应对情况;辖区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划分情况;辖区企业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情况。(责任单位:监察支队)
三、加强组织领导
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是创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政务信息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业务处室、单位要加强协作,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办公室要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各责任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开内容负责,并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信息员,依据工作职责及时按要求公开相关信息。各县市区环保部门依照上述要求进行相应的信息公开,接受市局相关处室、单位的指导、监督。
附件:
台州市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
| 序号 | 公开项目 | 公开内容 | 时限要求 | 责任科室 |
| 1 | 重点污染源 基本信息 | 1.重点污染源基本信息 1.1企业名称 1.2企业地址 1.3主要排放污染物名称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污染防治处 |
| 2 | 污染源监测 | 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 1.1 污染源名称 1.2 所在地 1.3 监测点位名称 1.4 监测日期 1.5 监测项目名称 1.6 监测项目浓度 1.7 排放标准限值 1.8 按监测项目评价结论 | 监督性监测结果获取后20个工作日内 | 行政审批处 |
| 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未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原因 | ||||
| 3 | 总量控制 | 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台州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taizhoushi/2021/0526/81903.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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