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环保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
第四条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各处室直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自身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处室主要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
第六条各级处室直属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处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处室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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