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为促进财税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质量和行政管理水平,保证我局出台的重大决策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决策是指: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作出行政措施、行政收费;限制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权利的决定、通知等;贯彻法律法规规章而制定的实施性规定;指导全市财政地税工作的政策性文件 。
第三条重大决策的提出:
(一)局机关各处室在工作实践中认为需要提出的。
(二)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各处室认为需要提出制定的。
(三)人大、政协代表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各处室认为需要提出的。
(四)其他途径提出的决策草案。
第四条以上重大决策提出后,由各处室交政策法规处组织论证后,报局领导审批。
政策法规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也可以将其委托给有关专家组织论证。
第五条进行重大决策法律分析论证应当成立论证调研小组,由主管局长任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参与,并根据需要邀请以下人员参加:
(一)工作所涉及到的财政、税收、会计等方面的专家。
(二)法律专家。
(三)市人大、县政府及各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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