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为完善浙江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行政执法程序,保证财政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财政厅作出重大财政执法决定前,执法机构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拟作出的决定会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财政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财政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行政执法决定:
(一)依法应组织听证的;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者争议较大的;
(四)财政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重大情形。
第四条省财政厅和其他部门联合作出重大财政行政执法决定的,由省财政厅和其他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省财政厅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应将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在法定期限届满前原则上7个工作日送交本机关法制机构审核。送交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执法机构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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