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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台州市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5-26 台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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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发展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为了提高非居民用户节水意识,引导非居民用户,特别是高耗水行业和用水大户节水,根据《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价资〔2018〕104号)精神,经市发改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联合研究,制定《关于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各县(市)有关部门可参照执行。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台州市水利局 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年11月27日


关于建立健全台州市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方案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价资〔2018〕104号)精神,结合台州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以下简称“用水户”)。

为保证政策积极稳妥地推进,对《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5年)中的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纺织业、造纸及纸制品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卫生、文化艺术、体育、国家机构等17个行业率先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

尚未列入本方案,但已按照《浙江省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2012〕27号)执行的用水户,仍按原办法执行。

二、用水定额。按照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的《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5年)标准执行,食品制造业等17个行业用水定额值附后。

当地城镇供水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5年)标准,每年对用水户年用水量进行核定。因用水户投资、产量等发生较大变化的,可以对年用水量进行重新核定;对于新开用水户凭申请随时核定。

三、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用水户定额内用水按照现行标准缴纳水费,超定额用水的,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自来水费(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下同):

第一档:年用水量在核定的额度以内的,执行现行供水价格标准;

第二档:年用水量超过核定额度30%(含)以下的,超过部分在现行供水价格的基础上加价0.5倍缴纳自来水费;

第三档:年用水量超过核定额度30%以上的,超过部分在现行供水价格的基础上加价1倍缴纳自来水费。

四、征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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