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ZJJC02-2018-0015
台发改收费〔2018〕177号
台州市发改委 台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墓价格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墓价格管理,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促进殡葬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墓价格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17〕60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我市公墓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墓价格管理形式
公益性公墓的墓穴使用费及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延伸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他公墓的墓穴使用费及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公益性公墓包括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含骨灰存放处,下同)和乡村公益性墓地(含骨灰存放处,下同)。
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是指经民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依法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投资举办或参与举办的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是指经民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依法批准在农村建立的、向当地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
公墓单位是指经营或管理公益性公墓、向用户提供墓穴和配套殡葬服务的组织或机构。
二、公墓的墓穴使用费
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墓穴使用费,由市、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主管部门在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并兼顾财政补贴情况、群众承受能力、节约环保的原则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作价公式:墓穴使用费=成本+税金。成本包括土地费用(墓穴占地和应分摊面积的土地费用)、墓穴建设费用(墓体材料费和建设的人工费用)、墓区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墓区绿化、配套的道路及其他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公墓管理费用(应分摊的管理人员、办公、销售、财务等费用)和预留维护经费。预留维护经费提取率和相应的使用期限,根据《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确定。
公墓单位根据成本,按照基准价格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墓穴使用费。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参与举办、有社会力量参与投资的公墓,其墓穴使用费可根据政府与民营资本的投资比例等情况适当考虑利润。
其他公墓的墓穴使用费,由公墓单位与客户按照公开、公平、合理利润和诚实信用原则协议约定。
三、公墓的相关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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