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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5-26 台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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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房金管〔2020〕2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有关法规,对单位及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的业务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二章  缴存对象与范围

第四条  下列单位及其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和在城镇的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经济组织等;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雇用中方员工的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的代表机构。

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劳动人事代理的职工等,但不包括离退休职工、合同试用期内的职工和外籍职工(永久居留中国的外籍职工及高层次人才等特殊群体除外)。

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的所有港澳台同胞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按规定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与军队团级以上建制单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建立人事关系的文职人员及军队专业技能岗位文职人员,按规定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提取、贷款等权益。

单位新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实行属地管理。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在各自区域范围内承办上述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汇缴、转移等业务。

已设立账户的缴存单位可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自行在全市各中心办事大厅(含延伸网点)中选择一个办理除住房公积金补缴核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个人住房公积金基数变更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解冻)之外的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类业务,具体包括:单位委托收款签约(终止)、单位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单位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单位信息修改、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核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至年月修改、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等(以下称为“通缴业务”)自行选择的中心可以变更。

通缴业务办理中心受理个人账户设立、封存及启封等直接影响按月托收扣款业务的截止时间为每月的10日(含)(节假日不顺延),其它业务工作日正常受理。

通缴业务办理中心负责受理、审查相关资料,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所需纸质资料由业务办理中心归档。

第三章  账户设立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按规定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设立托管账户,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托管:

(一)单位已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认的其他情况。

办理住房公积金托管账户时,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填报《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并提供托管住房公积金的报告、职工身份证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

第四章  缴存、变更与注销登记

第七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单位应当如实填报《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登记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合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委托付款授权书》、《浙江省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登记表》,并提供营业执照或设立文件或单位法人证书、经办人身份证。

第八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撤销、解散或破产等情形的,在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或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相应手续。

(一)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情形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登记时,应填报《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并提供单位合并、分立、改制的有关文件;

(二)单位发生撤销、解散或破产情形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缴存登记时,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填报《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注销登记表》,并提供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有关文件。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代为办理。要求托管住房公积金的,按第六条有关规定办理;

(三)单位名称、地址、银行账号、法人、经办人等发生变更的,原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填报《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

第九条  单位招用职工的,应当自正式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填报《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登记表》。

单位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填报《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封存登记表》,并同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与接收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被派遣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未约定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

第十条  职工工作单位或工作所在地发生变动时,应先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并及时办理账户转移。

(一)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调动工作的,应当由转出地中心办理职工账户转移业务;

(二)职工调离本市的,应当办理个人账户异地转移,由职工本人携带身份证到转入地中心填写《浙江省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办理;批量办理的还需由单位填报批量转入申请表到转入地中心办理。

第十一条  职工个人账户销户,按照《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职工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单位应当办理职工个人账户启封手续,并填报《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登记表》。

第五章  缴存比例与基数

第十三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各12%,最低不得低于各5%。

第十四条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即职工全年工资总收入除以12个月。缴存基数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在规定的上下限范围内,按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相关的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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