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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5-26 台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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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0年度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是指住房公积金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对职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业务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台州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本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管理。

第二章  提取的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住房消费提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以上所列的提取情形中,如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除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和公转商贴息贷款)外,不得以其他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账户销户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公积金账户为封存状态且无缴存未到账资金,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缴交住房公积金满半年的;

(四)出国、出境定居的;

(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第六条  生活困难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

(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第七条  职工在台州市行政区域外购买自住住房或需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申请人或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或社保缴存所在地与购房所在地一致的;

(二)申请人或其配偶的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或社保缴存所在地与购房所在地一致的;

(三)申请人或其配偶的户籍或籍贯在购房所在地的;

(四)申请人或其配偶的父母、子女的户籍在购房所在地的;

(五)申请人的子女在购房所在地上学的。

职工因购买台州市行政区域外自住住房申请住房贷款,贷款发放时间在2018年9月21日之前的除外。

第八条  以第四条第(二)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需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结清或一次性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除外。

第九条  以第四条第(三)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正常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

(三)申请人在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以县、市、区为行政区域;市本级、集聚区和椒江区视同为一个区域)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仅登记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章  提取额度、时效和所需材料

第十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申请人的银行借记卡卡号。

除了以上材料之外,还需根据不同的提取原因和情形,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职工购买、建造或大修自住住房的

1、购买预售商品房的,提供经备案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购房发票。提取时间截至商品房销售合同所载明时间的12个月内。提取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按照购房合同所载明的房屋总价认定。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购房发票。提取时间截至契税完税凭证所载明时间的12个月内。提取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按照契税发票所载明的计税金额认定。

3、购买拆迁安置期房的,提供拆迁安置协议或商品房销售合同、付款凭证。提取时间截至拆迁安置协议或商品房销售合同所载明时间的12个月内,提取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购买拆迁安置现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购房发票,无法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另需提供拆迁安置主管部门提供的收款收据。提取时间截至拆迁安置协议或付款凭证所载明时间的12个月内。提取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按照增值税发票或拆迁安置协议中所安置房屋交易价值认定。

4、新建自住住房,住房在城镇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在农村的,提供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提取时间截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所载明时间的12个月内。如房屋已结顶并且办妥不动产权证书的,可凭借不动产权证书、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办理提取手续,提取时间截止不动产权证书所载明时间的12个月内。提取额度按照住房建筑面积×1200元确定。

5、大修自住住房,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损坏程度C级以上的房屋鉴定报告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大修审批表。提取时间截至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鉴定报告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大修审批表所载明日期的12个月内。提取额度按照住房建筑面积×1200元确定。

6、以房屋产权人配偶、父母、子女身份提取的职工,另须提供产权人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和父母、子女身份证及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即:同一住址的户口簿、直系亲属关系申明具结保证书或出生证明,下同)。

7、以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并要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职工及配偶须各留存不少于当前月缴存额12倍的缴存余额。

8、缴存职工在台州市行政区域外购买自住住房的,除以上证明材料外,需额外提供购房资金来源凭证(包括刷卡POS单、银行盖章的转账凭证或流水交易记录、银行盖章的提现凭证或流水交易记录,下同)。

9、同一套自住住房在同一自然年度内多次交易,原则上只允许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如不同的购房职工再次申请提取,应在办理过户后3个月后提出申请,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缴纳3个月及以上该房屋水、电、燃气中任何一项凭证原件和购房资金来源凭证。

(二)职工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1、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间必须在还贷满12个月后,一个自然年度内可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近12个月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的总额。借款人自然结清贷款的,申请提取时间须在结清贷款本息后3个月内。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职工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借款合同、近12个月的住房贷款还贷明细记录单,还贷明细记录单需包含以下要素:借款人姓名、房屋坐落、还款日期、还款金额及贷款性质,如所列要素银行打印凭证上不全的,需加注缺项要素。如职工提供的还贷明细记录单不符合规范或无法提供借款合同的,应提供主贷款人个人信用报告(有效期1个月内,下同)作为补充申请材料。

(2)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贷款所在地住房公积金中心或委贷银行出具的近12个月的住房贷款还贷明细记录单、借款合同;偿还异地公转商贴息贷款本息的,提供还款明细记录单、借款合同、公转商贴息贷款协议。

(3)偿还本市公转商贴息贷款本息的,提供委贷银行出具的上一还款年度的住房贷款还贷明细记录单。

(4)职工家庭在本市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名下有一套以上商业性银行住房贷款的,只允许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上一还款年度实际支付的其中一套商业性银行住房贷款本息,职工因购买“子母套”自住住房导致多套住房贷款的除外。

(5)申请人已办理委托按月提取的,不得再办理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业务。借款人办理了委托按月提取业务的,其配偶也应当办理委托按月提取业务,住房公积金业务受理窗口不再受理其配偶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业务。

2、部分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申请提取时间在本次部分还贷后3个月内,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本次还贷总额,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贷款所在地住房公积金中心或委贷银行出具的部分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凭证、借款合同;偿还含异地公转商贴息贷款本息的部分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凭证、借款合同、公转商贴息贷款协议。

(2)偿还本市公转商贴息贷款本息的,提供委贷银行出具的部分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相关凭证。

3、一次性提前结清住房贷款本息的,申请提取时间在还清贷款本息后3个月内,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一次性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总额,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贷款还款、结清凭证。如职工无法提供借款合同的,须提供主贷款人个人信用报告作为替代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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