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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市自由职业者个人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26 台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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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台州市自由职业者个人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已经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0年度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自由职业者个人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由职业者,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的,均可自愿以个人名义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自由职业者”是指自己雇用自己,依靠个人的知识技能独立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不包括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属地管理。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各自区域范围内承办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汇缴、转移等业务。

第五条  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原件;

2、在台州市行政区域内以个人名义连续正常缴存两年以上的养老保险缴存明细原件;或在台州市行政区域内连续正常缴存两年以上的养老保险,其中最近半年或半年以上是以个人名义正常连续缴存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缴存明细原件(能通过部门核查系统获得,则职工可不用提供);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委托银行办理的本人银行结算账户原件和复印件;

4、《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登记表》。

第六条  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其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月平均收入由本人申报,最高不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地上一年度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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