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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市住房公积金人才优惠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5-26 台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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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人才领202037

各县(市、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市、区)分中心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人才优惠办法及实施细则》已经五届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台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201118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人才优惠办法及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优化招才引智环境,切实支持高层次人才解决住房问题,保证高层次人才快捷便利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根据《住房公积金条例》《台州人才新政三十条》(台市委发〔2017105号)《台州社会事业人才发展三十条》(台市委发〔201878号)《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的若干意见》(台市委发〔202064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优惠办法及实施细则制定如下。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台州市范围内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及新引进高校毕业生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管理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房票管理。

高层次人才包括:

1.经认定符合《台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的人才;

2.新引进担任我市学校、医院主要负责人(非项目合作模式)的地市级以上名校长、三级医院优秀院长,新引进担任我市高校二级学院院长的国内外高校院所知名专家;

3.新引进符合社会事业领域紧缺目录紧缺人才。

高校毕业生包括:

新引进出站留台博士后、博士、在职博士、全日制硕士、本科、专科毕业生。

新引进指在20207月(含)以后来台工作,以住房公积金缴纳起始时间为准。出站博士后以留台住房公积金起缴时间为准,在职博士以取得学历或学位证书起算。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

一、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

享受待遇:高层次人才及高校毕业生在台州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可以提取个人、配偶及父母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首付。

(一)办理对象

1.在服务期内的高层次人才;

2.新引进高校毕业生。

(二)申请条件

1.申请人及配偶在台州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

2.新引进高校毕业生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35周岁以下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45周岁以下博士、博士后;

2)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聘用合同并在台州缴纳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

(三)受理部门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区)分中心

(四)申请材料

1.高层次人才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人才认定文件;

3)同时提取配偶、父母住房公积金的,另需提供配偶、父母的身份证、户籍关系证明或家庭关系承诺书;

2.新引进高校毕业生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同时提取配偶、父母住房公积金的,另需提供配偶、父母的身份证、户籍关系证明或家庭关系承诺书;

3)本人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与用人单位的聘用合同。

(五)办理程序

1.购房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

2.填报《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当场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房票》。

3.向售房单位提交并使用《住房公积金提取房票》。

4.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购房合同。

5.《住房公积金提取房票》结算。

二、关于租房和购房提取

享受待遇:高层次人才在人才服务期内租住住房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额不超过房租实际支付金额。购买商品住房后没有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商品住房的总价款。

(一)办理对象

在服务期内的高层次人才。

(二)申请条件

1.租住住房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台州无房且申请人及其配偶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

2)与出租人(非直系亲属)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2.购买商品住房的须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或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三)受理部门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区)分中心

(四)申请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人才认定文件;

3.提取人银行卡。

租住住房的同时提供:

1.无房证明;

2.租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3.房屋租赁合同。

购买商品住房的同时提供:

1.《不动产权证书》或经备案的购房合同;

2.首次办理需提供购房首付发票。

(五)办理程序

按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

享受待遇:高层次人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个月后,且符合台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条件的,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即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台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内特优及以上人才和新引进担任我市学校、医院主要负责人(非项目合作模式)的地市级以上名校长、三级医院优秀院长,新引进担任我市高校二级学院院长的国内外高校院所知名专家在台州购买首套商品住房,使用人才购房房票支付购房款后,所余房款(不含车库、车位)可全额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

《台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内高级人才、新引进符合社会事业领域紧缺目录紧缺人才、新引进出站留台博士后在台州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贷款额度按最高贷款限额上浮50%确定。

以上首套指家庭成员(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以下简称家庭成员)名下在台州无房且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办理对象

1.在服务期内的高层次人才;

2.新引进出站留台博士后。

(二)申请条件

1.借款人及配偶已缴存住房公积金一个月以上;

2.家庭成员名下在台州无房;

3.在台州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4.《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受理部门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区)分中心

(四)申请材料

1.已申领的人才购房房票或相关部门出具的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联系书;

2.经备案的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或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发票;

3.家庭成员在台州无房证明;

4.《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明确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办理程序

1.申领人才购房房票;

2.与售房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并备案或完成二手房过户交易;

3.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房票管理

《住房公积金提取房票》唯一用途是结算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的重要凭证,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一)开立

1.申请人、配偶及父母住房公积金提取房票可单独或合并开立,单独开立时购房人须一致,购房人至少应包括高层次人才或高校毕业生。

2.购房人及配偶在开立住房公积金提取房票后还需要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留存不少于近12个月的缴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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