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台人才领〔2020〕36号
各县(市、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台州市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补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五届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台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11月18日
台州市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台州人才新政三十条》(台市委发〔2017〕105号和《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的若干意见》(台市委发〔2020〕64号)精神,鼓励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加速科技成果在台州落地产业化,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成果拥有者;台州企业购买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并在台州实现产业化;台州企业作为第一承担单位完成的自主创新成果实现产业化、并获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落户台州的科技创新平台、技术转移中心和科技中介机构(不含财政补助期内);台州企事业单位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骨干团队负责人。
二、奖励补助的标准和条件
(一)对成果拥有者的奖励
1.奖励标准
成果拥有者优先将成果在台州市内转化的,按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0%给予成果拥有者奖励,最高10万元。
2.申报条件
(1)成果拥有者为自然人,近三年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2)转化的成果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
(3)交易的支付凭证及发票齐全,时间在合同签署日之后;
(4)成果交易双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交易1个月内,在成果转化地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二)对企业购买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并实现产业化的补助
1.补助标准
台州企业直接购买或通过竞价(拍卖)方式购买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并在台州实现产业化后,根据产业化情况,分别按科技成果成交额的50%、30%对企业进行补助,每个成果最高50万元。
2.申报条件
(1)在台州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属于项目技术实施方,近三年无环境污染事故及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2)成果产业化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
(3)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与购买的技术相关度一致(提供生产和销售证明);
(4)交易的支付凭证及发票齐全,时间在合同签署日之后;
(5)成果交易双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6)交易1个月内,在成果转化地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三)对企业作为第一承担单位完成的自主创新成果实现产业化、并获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的奖励
1.奖励标准
台州市内企业以第一承担单位完成的自主创新成果,在台州实现产业化后,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按照其获奖前一会计年度销售收入的50%,分别奖励该企业最高500万元、400万元、350万元;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按照其获奖前一会计年度销售收入的50%,分别奖励该企业最高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
2.申报条件
(1)在台州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近三年无环境污染事故及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2)以第一承担单位完成自主创新成果并实现产业化;
(3)获得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
(四)对科技创新平台、技术转移中心和科技中介机构开展技术转移服务的资助
1.资助标准
对落户台州的科技创新平台、技术转移中心和科技中介机构(不含财政补助期内)开展技术转移服务的,每年按其促成技术合同实际成交总额的5%给予资助,最高50万元。
2.申报条件
(1)在台州注册的科技创新平台、技术转移中心和科技中介机构(不含财政补助期内),近三年无不良诚信记录;
(2)所转移服务的科技成果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
(3)交易的支付凭证及发票齐全,时间在合同签署日之后;
(4)技术转移服务交易双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交易1个月内,在成果转化地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五)对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骨干团队负责人奖励
1.奖励标准
台州企事业单位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分别给予排名前三的参与单位团队负责人20万元、排名第四及以后的参与单位团队负责人10万元奖励。
2.申报条件
(1)在台州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事业单位,近三年无环境污染事故及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2)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三、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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