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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台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5-26 台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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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台州湾新区建设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台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4月29日        


台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和工程建设过程中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预拌混凝土,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或者掺合料等成份按照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车辆在规定的时间内运至施工现场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生产企业应当取得预拌混凝土专项生产资质。未取得预拌混凝土专项生产资质的企业不得在本市范围内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

第五条骨料堆场应有足够的面积,骨料堆放有序并有标识。骨料不得露天堆放。

第六条计量配料系统应逐盘记录实际计量情况,并能长期保存生产中的逐盘配料记录。每盘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等级、工程名称及部位等信息应能实时上传至台州市建筑业管理平台,上传的数据不得更改。

生产企业应采用搅拌设备厂家提供的工控系统。因特殊情况需更换控制系统,需报备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经计量部门校准合格后再生产并实时上传相关数据。

第三章  试验室管理

第七条试验室的人员和试验能力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有试验室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试验室人员分工应明确。

第八条试验室应布置合理,环境整洁,温度、湿度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第九条试验室的计量设备仪器应有法定计量部门的有效校准证书,对校准证书应进行评价,在校准周期内对主要的计量设备仪器应进行期间核查。

第十条试验室应有现行有效的各类技术标准,并进行分类、受控。并按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试验工作,不得弄虚作假,提供虚假的试验数据。

第十一条试验室应建立各项规章制度,人员与仪器设备应单独建立档案。

第十二条试验室应将出厂检验的混凝土抗压强度数据和检测过程实时上传到台州市建筑业管理平台。

第四章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第十三条预拌混凝土原材料(含砂、石)供应商应在台州建筑业管理平台登记,按要求上传并确认本单位提供的材料品牌、供货数量、生产批号和相关检测报告。

原材料进场应建立台账,台账中每批原材料编号与检验原始记录及报告应相对应。各种原材料进场后应按规定分批检验,遵照“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对不合格原材料应有台账和处理记录。

第十四条生产预拌混凝土使用淡化海砂时,应满足《海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JGJ206-2010)的要求,严禁使用未经淡化或淡化未达标的海砂。

第十五条当采用机制砂和淡化海砂混合使用时,淡化海砂的氯离子含量应≤0.03%。钢筋混凝土结构严禁使用海卵石。预应力构件严禁使用海卵石和淡化海砂或海砂。

第十六条当采用非饮用水作拌合用水时,应有水质分析试验报告,当利用废浆、废水掺入混凝土中时,必须有对比试验资料。

第十七条原材料的计量设备及地磅应按规定的周期校准,在校准周期内原材料计量设备应每月一次的计量误差自查并有记录。当自校结果超出误差范围时,应分析原因进行处理,并由计量部门重新校准。

第十八条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当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要求,并应有抗压强度、坍落度、经时损失及耐久性等检验记录,特殊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符合相关的标准要求。

对于建设工程上部结构的混凝土胶凝材料总用量应满足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最低水泥用量应满足下列要求,对于高性能、自密实及市政大体积混凝土等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生产企业在事先报送项目名称、混凝土用量和使用时间后,水泥用量不受下述要求限制。

(一)混凝土设计强度C20时不应低于200kg/m3;

(二)混凝土设计强度C25时不应低于220kg/m3;

(三)混凝土设计强度C30时不应低于250kg/m3;

(四)混凝土设计强度C35及以上时不应低于280kg/m3。

第十九条生产过程应及时检测粗、细骨料的含水率,并做好记录;当含水率发生变化或原材料质量有波动时应及时调整配合比并做好记录,调整后的配合比混凝土强度和坍落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混凝土配合比重新进行设计:

(一)合同有要求;

(二)原材料的产地或品种有显著变化;

(三)根据统计资料反映的信息,混凝土强度出现异常;

(四)混凝土的和易性不能满足要求;

(五)该配合比的混凝土生产间断半年以上。

第二十条初次使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拌制混凝土前,应对原材料计量设备进行计量复零,并按配合比通知单设定计量值,质量部门每工作班不少于一次进行计量误差和搅拌时间的抽查,并有记录。记录应包括日期、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编号、计量误差、搅拌时间等内容,并附所抽盘配料记录的打印件。

第五章  出厂检验与运输

第二十一条混凝土出厂检验抗压强度和坍落度的取样数量和频率应符合《预拌混凝土》(GB/T14902)的要求,耐久性能(抗渗)的取样数量和频率应符合《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2)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混凝土出厂坍落度控制值不能满足要求时不应出厂。

第二十三条混凝土出厂强度检验试块和坍落度检验应在出料口处同时留取。出厂强度检验记录应包含工程名称、使用方量、设计等级、取样时间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应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的方法评定每批混凝土强度,有混凝土强度统计分析资料与月报表。月报表应每月上报给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混凝土的运送时间为搅拌机卸入运输车开始至运输车开始卸料的时间。运输时间宜在1.5h内,当最高气温低于25℃,可延长0.5h,若延长运送时间,应有技术措施或通过试验验证。

第二十六条混凝土运送应随车配有运送单,运送单应有混凝土卸入运输车时间、到工地的卸料时间、工程名称、部位、设计等级、卸料时混凝土和易性情况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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