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统一编号:ZJJC68-2019-0001 有效性:有效
台市监特〔2019〕12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各相关单位,各气瓶充装单位:
为贯彻执行《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D2.1充装单位基本条件第(5)项“气瓶充装单位具备充装介质的储存能力,并且具有符合规定数量的由充装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用气瓶除外)”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贯彻意见》(浙市监特﹝2019﹞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原已备案的气瓶充装单位最低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最少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进行调整和完善,并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组织人员调查研究后,最后确定了我市气瓶充装单位最低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最少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请认真贯彻执行。本文件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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