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处置行业行为,引导和促进运输和消纳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运输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3〕419号)、《台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垃圾运输和消纳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加强管理,规范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服务。
第三条 各地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管辖区建筑垃圾运输和消纳企业进行考核。台州市市容环卫服务中心负责考核指导工作。
第四条 考核遵循“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的原则,制定和执行统一的考核标准。
第五条 企业信用等级考核评定结果统一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第二章 考核等级
第六条 企业信用年度考核实行等级制,年度考核有四个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七条 考核按照百分制进行月度评分和年度评级,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等级评定根据分值等条件确定。
一、优秀等级
年度考核评分在90分以上的(含90分);
二、良好等级
年度考核评分在80分以上的(含80分);
三、合格等级
年度考核评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
四、不合格等级
(一)年度考核评分在70分以下的。
(二)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企业原因,发生违反《信访条例规定》,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2、将《台州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消纳)服务资格证》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
3、企业内部管理混乱,重大事故(指生产、交通、消防等安全事故)频发,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
4、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因各种原因造成建筑垃圾专用运输车数量不足、且在2个月期限内没有及时补充新车(行驶证注册日期应小于2个月)的;
5、建筑垃圾消纳企业土地的租赁期限或用途证明过期的;
6、经司法机关认定,企业涉黑涉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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